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人大釋法合法嗎?當然合乎法制。所有爭論都只是針對應不應釋法,釋法對港人法治衝擊多大,但沒有人說人大無權釋法。

早前講漢斯凱爾森的法為基本規範論(Kelsen, Grundnorm),法律之源來自上層規範,香港的宣誓法例上層是基本法,再上層是中國憲法,依此類推。形式上人人服從這規範。但道德價值上質疑到法的基本權力規範來源之時又如何?例如爭取了香港獨立,基本規範就成了另一來源,那為了革命而犯法是否合乎義理?

這是提供思考的命題,是所謂務虛之論,但在法律的哲學歷史上,有極為實在實在的例子,本欄第一篇哲文介紹自然法理念之中,也介紹過美國獨立宣言,寫在憲法之中,談生命自由及追求快樂是人人平等的權利,是自明的,是由上帝(Creator)處得來的,不可轉移的權利(unalienable rights)。英美的普通法同源,美國也獨立於英國,英國的法律哲學家同意美國的獨立權利嗎?

這點筆者沒有研究,但英國18 世紀法官兼法學家,正是自然法理論的重要貢獻者之一,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他既是法官,法學教授,也是政治家,他對英國法律的形成影響及法律背後的價值,有非同小可的影響。

爵士為自然法理論的強力支持者,他公然宣稱英國法律的權威來自上帝,自然法比一般法例高,法官應有權以違反了自然法為理由,宣佈法例無效(nullifying)。他形容自然法則為宇宙的規範,人類所有行為的基本守則,是上帝的意旨。

不能小看威廉爵士的學說,今天的人權法律及觀念有跨國效果,不少地區的法制就授權自己的法院在審理法例應用之時,若然發覺有違反人權公約的原則時,可以宣佈法例失效。這一制度,存在於香港的法制之中,不單是理論上存在,而且有實例。當年第一次釋法風波的緣起,也是源於終審法院法官李國能在判詞中自稱本港法院在涉及人權問題時有權解釋基本法,人大也無需理會。

自然法高於人間的立法,是理論上的問題,但也成為美國人爭取獨立的依據,因為整個西方文化倫理皆深受基督教神學的影響。問法官國家大還是上帝大?答案是不說自明的。拿到香港來要法官裁定人大立的基本法應如何解釋之時,往往要看法官信不信自然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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