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2日反送中運動期間,有網民發起「三罷」行動,香港多區出現衝突。3人被控在荃灣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於2021年6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事隔3年,律政司針對其中兩人提出上訴,要求發還重審,餘下一人則已離港。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今日(20日)裁定上訴得直,撤銷2人無罪裁決,發還重審。
被告葉澤深(案發時20歲,學生)、陳皆橋(案發時22歲,社工)及陳約信(案發時20歲,補習教師)曾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參與非法集結,以及使用面罩作為蒙面物品。3人於2021年6月經審訊後脫罪,其中陳約信在裁決後已經離開香港。律政司今次沒有對陳提出上訴。
郭官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劉淑嫻錯誤理解控罪元素,及/或沒有充份考慮針對兩名答辯人的整體證供而出錯,沒有考慮盧建民案中正確的法律原則。
3名被告在2021年6月被裁定罪脫,終審法院約於半年後就盧建民案,釐清非法集結和暴動罪法律原則。
原審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葉澤深手上的一包膠索帶包裝完好,未經拆開,因此不能推斷他曾以索帶進行過堵路等。至於陳皆橋,案發時在荃新天地中庭內,以水樽向一枚冒煙的催淚彈淋水,原審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其有「參與」非法集結。
原審裁判官忽略答辯人協助或鼓勵角色
郭官認為,本案有其他的環境證據,包括申請人被捕的地點附近出現非法集結、被發現時均逃避警察的追截、身穿的衣物(均佩戴黑色口罩)、攜帶的物品等(包括索帶、防毒面具和眼罩等)。他指出,該些物品均非一般普通市民會帶同上街。
郭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把案件的焦點,只放在兩名答辯人有沒有作出被禁止的行為,無疑是過於僵化看待組成集結的人士是誰、集結的地點和持續的時間,而忽略了兩名答辯人即使未能被證實本身是作出受禁作為的人,也可以透過作出包括利便、協助或鼓勵非法集結的行為而干犯了控罪,認為原審裁決時明顯是應用錯誤的法律原則,沒有正確、適當和充份考慮及分析她席前的所有證據,而達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官:發還重審非二次檢控
郭官指,終審法院就盧建民案說明,被告人身上發現的物品如索帶,可以支持參與非法集結的推論。葉澤深沒有作供,代表原審裁判官沒有任何可信的證供,解釋葉手上的膠索帶,加上警察同時在葉身上搜出一把鎅刀,法庭絕對可以藉此推論該些是進行受禁止的行為的工具,「法庭根本不用為第一答辯人想像任何無辜的案情」。
郭官認為,若果原審裁判官最後在考慮盧建民案中正確的法律原則,並重新檢視過整體的證據後,裁定兩名答辯人曾經參與非法集結,「當日沒有裁決他們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罪名成立便是錯誤的決定。」
至於葉澤深一方提出,若批准律政司上訴,容許案件發還重審,會令控方實質有兩次機會作出檢控。郭官反駁說法是「無限上綱」,指出案中的3項控罪正值2019年社會運動如火如荼時發生,社會上大批年青人陷入迷失及瘋狂,妄顧社會秩序,法庭絕對有責任依法審理案件。如有需要,原審裁判官可以於重審時,批准辯方重召任何控方證人再作盤問,甚至批准答辯人重新選擇作供、傳召證人後再作補充陳詞,並不會存在任何不公平。
案件編號:HCMA12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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