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前發生在河南省新野縣的一宗少年戲水溺斃案中,當時15歲的李承儒和另一同伴積極施救未成,而被控故意傷害罪獲刑11年,並附帶民事賠償。

近日,李承儒的父親李海華向《大紀元》求助,他表示,「2021年7月李承儒和3位同伴戲水,其中一人不慎溺水,李承儒發現同伴落水後和另一位同伴積極施救,但因自己不會游泳,上岸後協助趕來的大人再次施救,並迅速打電話報警,又乘坐救生艇協助救援隊施救,在整個事件中他不知道自己犯了甚麼錯,更何況犯罪……

「案件從偵察、公訴到法院兩次審理,司法機關未提供任何客觀證據,僅憑溺水者堂弟一個12歲孩子前後矛盾的指證,就推定我15歲的兒子李承儒犯『故意傷害罪』,重判(他)11年有期徒刑。」

李海華說:「孩子拒不認罪,放棄減刑,他的青春要在監獄度過,並且一生都要貼著犯罪份子的標籤,一生都毀了,他是無辜的呀!在任何文明的國度,都不應該讓一個只有15歲的孩子遭受不公,承受如此之磨難。」

施救不成被控「故意傷害」

2021年7月11日,河南南陽中學生李承儒(15歲)與李朝陽(14歲)、陳道勝(15歲)、李家牛(12歲)4人一起到白河邊戲水。

李朝陽意外落水,陳道勝與李承儒施救,陳道勝亦落水。李承儒因不會游泳,施救未果後用李朝陽的手機報警。

事發時,李家牛向公安機關描述事發過程為意外,但一個多月後,他作出了與案發後證言相矛盾的指認:「我看到李承儒把我哥(李朝陽)推到深水了……李承儒彎了一下腰……他沒有施救還哈哈大笑、又蹦又跳……」

審查起訴期間,李承儒手寫了事件的經過,但檢察院並未將李承儒的陳述提供給法庭。李海華通過多種渠道向法官當面遞交、EMS郵寄、當庭遞交,卻都被無視。

最終,李承儒被依「故意傷害罪」判刑11年,附帶民事賠償喪葬費38,130.5元、死亡賠償金741,896元和精神撫感金5,219,973.5元合計600萬元。

在案件偵訊期間,李承儒將事件經過寫了長達9頁的手稿。

李父說:「事發時,李家牛對於事發過程描述為意外,一個多月後卻指認:『我看到李承儒把我哥推到深水了……李承儒彎了一下腰……他沒有施救還哈哈大笑、又蹦又跳……』在玩耍的過程中曾經有說有笑就被描述為哈哈大笑,跑去穿了個褲頭被描述為又蹦又跳,如此強大的邏輯能力很難想像是一個12歲孩子所具有的。」

「判決書總結為:『李承儒供述,證實其明知河水較深且急,在第一次推搡被害人李朝陽致其嗆水的情況下再次推搡李朝陽至深水區,陳道勝施救李朝陽被水沖走的事實。』但在李承儒所有的供述中,根本就沒有『推搡李朝陽至深水區』的描述。」

李父說:「在淺水區蹲著,被人碰了一下就跌入深水區,這樣的描述怎樣才能得以實現?從淺水到深水之間幾米遠的距離怎樣產生?」

李父表示,然而,李朝陽家屬以「見死不救、謀財害命」為由持續一個多月到李承儒家砸東西、燒火紙、放鞭炮,插白花,辱罵毆打李承儒。

偵查機關在沒有任何客觀證據的情況下將李承儒監視居住8天後刑事拘留。檢察院認為現有證據無法形成鎖鏈,無法證明李承儒實施了犯罪行為,並在補充偵查提綱裏列出23條理由不予批捕。

3個月後,檢察機關在沒有補充任何證據的情況下批准逮捕,並稱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份,以「故意傷害罪」建議量刑8年迅速提起公訴。

李朝陽家屬要求以「故意殺人罪」重判李承儒,並提起附帶600萬元民事賠償。

該案件經過多位法學專家論證為無犯罪構成要件,辯方律師也堅決做無罪辯護。法院最終仍判決李承儒犯「故意傷害罪」,加刑重判11年,並附民事賠償。南陽中院維持原判。

目前,李承儒家屬已向南陽中院遞交了申訴材料,他在申訴材料中表示,「我對李朝陽、陳道勝的死亡表示非常遺憾,但是我的孩子案發時也才15歲,本是小夥伴們同遊溺水的意外事件,就要全部歸責於李承儒,判他11年,(將來)他從監獄走出來的時候已經27歲。他本該在學校接受教育的最好時光,都被關押在監獄中,我無法想像這對一個孩子是多麼殘忍的懲罰。」

他請求法院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李承儒無罪,還李承儒清白,還他們家庭一個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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