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在《港區國安法》陰霾下解散的支聯會,及其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鄒幸彤昨(4日)在臉書發文稱,收到律政司司長發出的證書,要求案件不設陪審團。鄒坦言「不意外」,此亦為《港區國安法》下,繼「唐英傑案」「民主派初選案」及「黎智英案」後,第4宗不設陪審團的案件。此前有2宗案件的不設陪審團決定,分別遭提司法覆核,但不果及面臨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支聯會案早前完成交付高院的程序後,正等待審期。鄒幸彤昨傍晚透過Facebook發文,說收到律政司司長12月1日發出的證書,要求支聯會涉違反《港區國安法》案,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訊,並列出律政司一方的3個理由,包括「案件具有涉外因素」「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

律政司司長有權指示不設陪審團 聲稱無減被告權益

根據《港區國安法》第46條,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就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

凡律政司長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審理,並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此即意味「支聯會案」與其它3宗國安法案件一樣,將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

律政司回應「支聯會案」不設陪審團時聲稱,第46條訂明組成審判庭的安排,目的正是要確保公平審訊,秉行司法公義,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

唐英傑案不設陪審團 上訴庭:陪審團非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可缺少

自《港區國安法》首案「唐英傑案」起,律政司司長今次已是第4度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剝奪被告由陪審團審訊的權利。

唐英傑被指2020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撞向3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2罪。

2021年,時任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發出證書,指示「唐英傑案」審訊不設陪審團,理由為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若審訊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有可能會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

唐英傑以無機會抗辯、律政司無提供證據支持,及決定本身不合理3項理據,申請司法覆核但被拒,轉向上訴庭上訴,稱陪審團制度屬香港司法制度重要部份,被告享有陪審團審訊的基本權利,否則會構成不公,但仍遭駁回。上訴庭當時稱,即使沒有陪審團,唐在3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席前,仍然可以得到公平審訊。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基本法》或《香港人權法案》均沒有指明,陪審團是公平刑事審訊中不可缺少的元素。

唐英傑在沒有陪審團下,被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就「煽動分裂國家罪」判處監禁6年半,「恐怖活動罪」判監8年,部份刑期分期執行。唐英傑總刑期共為9年,另被取消駕駛資格10年。

民主派初選案不設陪審團 林定國:部份西方國家亦有類似制度

47名民主派人士因參與2020年「35+初選」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今年8月,多間傳媒報道稱,有民主派初選案的被告收到律政司的信件,當時剛上任的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行使《港區國安法》第46條賦予的權力,指示初選案毋須設陪審團及由3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審理,理由與今次「支聯會案」的3項大致相同,其中「涉外因素」首次出現。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曾在8月,就「初選案」不設陪審團被問到會否令審判不公道。陳表示「我覺得這一定是最好、最恰當的安排。」

當時律政司同樣亦強調安排是「確保公平審訊」,「絕無減損被告人的任何合法權益」。隨後林定國更發表網誌,稱不設陪審團的做法非香港獨有,「部份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亦有類似制度,訂明若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或在陪審團會受到不正當干預的情況下,審訊可不設陪審團,以確保司法公正不受影響」云云。

有被告家屬接受傳媒訪問時質疑,涉案被告只是在香港參加初選,看不到如何「涉外」。

鍾劍華 : 無陪審團就不需理會常識

初選案不設陪審團當時引發眾多評論。理大應用社會科學系前助理教授鍾劍華批評說,不設陪審團的意圖很清楚,「無陪審團就不需要理會common sense(常識)。只要法官配合就得啦!現在的法官好配合了」。

時事評論員蕭若元則表示,當局聲稱設陪審團或會成為妨礙司法公義妥為執行的實際風險,是不相信陪審團可以主持正義,「即是說香港人完全不能夠信任,陪審團一定會判這些人無罪。」他又提及,「凡是獨裁國家都不容許有陪審團」。另一時事評論員王岸然指出,設立陪審團有「不可控制性」,陪審團大有機會作出有利被告的判決,而預計由審判庭審理,會以被告被判有罪告終。

黎智英就無陪審團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另外,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與《蘋果日報》相關的3間公司,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黎智英一方上月在庭上表示,擬就案件由3名「指定法官」審理及不設陪審團為由,申請「永久終止聆訊」。

「永久終止聆訊」的申請原訂12月1日開審首日處理。但現在案件遭特區政府就黎能否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抗辯,提請中共人大常委會釋法;高院已應控方要求,將開審日押後至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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