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人權陣線去年元旦請願期間,前支聯會主席李卓人與社民連成員曾健成涉嫌一同放飛一個掛著「釋放政治犯」直幡的氣球。李卓人否認阻差辦公及在受管制空域放飛氣球兩罪受審,今日(28日)在東區法院被裁定兩罪成,裁判官葉啟亮判被告罰款3,500元及監禁三星期,其中一個星期與現有刑期同期執行,李卓人就本案需要加監兩星期。
法官總結案情指,當日高級督察鍾廷森在政府總部外發現李卓人及曾健成展示一個一米乘一米高的大型氣球,並掛著一幅印有「釋放政治犯」的直幡。由於附近有中環碼頭及直升機坪,放飛氣球對公眾構成風險,於是鍾對他們作出警告。期間李跟記者說「一陣放氣球時,記得影埋個『煲底』。」鍾相信他們打算放氣球,要求檢取,但李拒絕,並將綁著氣球的繩交給曾。當他們爭論之際,曾放飛氣球,鍾衝前捉住氣球繩索時,李卓人張開雙手作阻礙。最終鍾拉走下半截直幡,未能阻止氣球飛去。
辯方批評本案唯一證人鍾廷森督察在錄取口供時與庭上說法不一,但法官反駁此說法,認為鍾的口供清晰肯定,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官指他本人慢鏡翻看錄影片段,認為鍾向李發出警告時,李把氣球繩交給曾,鍾沒有上前搶走氣球,李突然攤開雙手擋住,同時間曾健成在李的身後成功放飛氣球,顯示被告與曾健成有默契,並不是辯方所指警方搶氣球才放飛,他們在無合法許可下而放氣球。而被告不單是口頭上與鍾理論,而且按鍾的膊頭阻礙執行職務,目的是協助曾健成放飛氣球,因此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案發前沒有案底,案發之後有五個案底,與本案性質不同,被告今年65歲,已婚育有一女,曾任21年立法會議員,服務社會有目共睹。案件中的和平示威不涉及暴力,汽球沒有造成破壞,希望法官輕判。法官指就受管制空域放飛超過兩米的氣球罪罰款3,500元;而就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罪,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其嚴重性,原判囚3星期,考慮李有其他案在身,最後加監2星期。
李卓人被控於2021年1月1日下午4時27分,在香港金鐘立法會道,即受管制空域放飛一個超過2米的氣球,而沒有得到行政長官的許可。他另被控於同日同地,阻礙高級督察鍾廷森依法執行職務。
案件編號:ESS 20478, 2047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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