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流亡澳洲的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在Facebook發文,提出「如水計劃」,呼籲香港人投白票,以「反制威權專政下的新議會體制,衝擊所謂『完善選舉制度』」。(1)
翌日有個叫「廉政公署」的組織——sorry,我年老癡呆,忘了這個組織本來是幹什麼的——發聲明,稱「留意到有人在互聯網呼籲市民於該選舉中投白票」,提醒大家「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非法行為」,干犯了《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可判處監禁3年及罰款20萬元。
這個廉署又說,「必定會嚴正執法,打擊操控或破壞選舉的行為,並會要求相關社交媒體平台或網站移除違法內容」云云。
我查閱《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後,倒想看看廉署怎樣「嚴正執法」。條例白紙黑字寫明,所謂煽惑罪「只適用於在有關選舉的選舉期間內進行的公開活動」。按照該條例的釋義部分,「選舉期間(election period)」是指「由該項選舉提名日起,至該項選舉投票日止的期間」。(2)
新一屆的「立法會選舉」,提名期由10月30日展開,至11月12日結束,投票則安排在12月19日進行;換言之,「選舉期間」是指今年10月30日至12月19日。但許智峯是在10月29日作呼籲,按理並無違法。當然,我們明白現實世界並非「按理」運作。
如果按理,那條「第27A」(即「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一開始就不會存在。「煽惑」二字,只適用於「鼓動別人做違法或不道德的事」。以香港現時法例來說,市民選擇投白票、不投票都是合法的,本身也沒不道德之處——投票的原意就是表達市民意願,投白票或杯葛投票均屬正當表達方式,道理上並無不妥。
懂得中文的人都明白:你呼籲別人做合法、合理、符合本身意願的事,根本不能叫「煽惑」。這條充滿語病的條例能夠寫進法典,已證明現實操作是多麼不合理了。在這樣的社會,許智峯的「如水計劃」就有個顯而易見的漏洞。
許智峯希望透過這次行動,「讓2021年立法會選舉成為香港史上白票數字最高的一次立法機關選舉」、「讓整體白票票數高於整體當選人的票數。」但這個行動似乎有一弱不禁風的假設,就是特區政府會樂意配合你的「如水計劃」,慷慨公布白票數字,如實反映港人的強大抗爭意志。
恕我直言,假設這計劃真的奇蹟般成功,到時林鄭月娥只要陰陰嘴笑着說:「特區政府留意到有人別有用心操控選舉,製造大量白票,意圖煽惑市民仇視完善了的選舉制度。特區政府是不會讓他們得逞的,所以今屆不會公布白票數字,至於投票人數的計算,只會以有效的票數作準。」
同一天,央視將會一邊播放着香港市民人山人海投票的盛況,一邊宣布「在國安法頒布後的新時代下,愛國陣營大獲全勝,香港由亂入治。」
真是如水的,就不必計劃。對於這次「選舉」,不必呼籲什麼,一句話已經講完:去望下班人樣,邊個你投得落咪投囉!@
注
1、https://bit.ly/3pRCHvT
2、https://bit.ly/3EwhEmJ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本版文章僅代表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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