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民因反《送中條例》而引起的社會運動持續近半年仍在進行中;今年9月中旬,美國參、眾兩院也分別提出「反紅通」法案進行討論。在洛杉磯從事法律相關工作的鄭存柱表示,無論是香港的「反送中」或美國的「反紅通」,其實都意味著:「國際間已認識到中共企圖用合法的方式進行非法的勾當。」

鄭存柱因友人突然遭移民局逮捕,而開始研究「紅色通緝令」,他發現「紅通」已成為中共利用聯合國組織,跨國打壓異議分子、宗教人士的工具。

何謂「紅色通緝令」

「紅色通緝令」是國際刑警組織要求聯合國成員國協助偵查犯罪時發放的7種要犯通報之一,因通報左上角的國際刑警徽為紅色而得名,屬最高級別的緊急快速通報,此通報有效期為5年,可續期,直至疑犯被緝拿歸案為止。但對大多數人而言,「紅通」發佈系統仍然是黑箱作業,據「人權觀察」2018年1月發佈的報告,外界無從得知中國要求發出過多少紅色通緝令,還有多少人的通緝至今仍有效。

鄭存柱的友人已移民美國多年,在本人毫不知情的狀況下上了「紅通」名單。因該人在民運圈活躍多年,疑因此遭中共打壓報復,所以上訴美國司法單位,最終獲得庇護批准,美國政府也將其從紅通名單上取消。

鄭存柱表示,當時他們將此案上報到國際人權組織,同時透過關係在中國聘請合法律師取證,但無論法院或警方都以「此案不公佈」為由拒絕提供相關訊息,多虧美國法庭給予了公平裁定,撤銷此人的「紅通」。

魏京生也曾上紅通名單

事實上,與鄭存柱友人同樣遭遇的在美華人不在少數。如曾在北京西單民主牆發表大字報《第五個現代化》宣揚「民主」的魏京生移民美國多年,在入境歐洲時才發現自己上了紅通名單。鄭存柱認為這很明顯就是中共打擊報復,利用國際刑警組織去對付反對自己的異見人士,他說:「嚇唬你,甚至讓聯合國成員國引渡你回去。」

鄭存柱說,過去中共將長臂伸向海外是透過綁架、特務等地下手段,但現在卻是以合法的方式來進行,他說:「過去在越南綁架王炳章、在緬甸綁架彭明,但近年卻可以透過紅通逮捕。在香港一開始是綁架書商,後來企圖合法化,推動逃犯條例,但這都已獲得國際警醒。」

鄭存柱所著新書《擊敗紅通》(Challenge a Red Notice)中指出,據國際刑警組織章程,「紅通」發出國有義務提供證據,無論是合作方或是提出通緝者都應在有證據的前提進行逮捕;此外,所發佈的紅色通緝令必須遵從聯合國精神,不能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凡涉及軍事、政治觀點或是民族、宗教問題者都不能紅通。顯然,中共並沒有遵循這些規則。

「引渡逃犯條例」和「紅通」是異曲同工

鄭存柱認為中國最大的問題是遭逮捕後沒有合法、有效的辯護機會,所以香港人極為反對「引渡逃犯條例」,在中國缺乏正當法律程式(Due Process)和無罪推定(Presumption of Innocence)的觀念。他說:「中國的司法不透明,709律師失蹤了三年都沒有消息。」

刑訊逼供是中共司法單位長年的積習,任何人被逮捕後都可能會被嚴刑取供,缺乏合法程序為自己辯護,有些信仰群體還會被強行洗腦,用各種思想改造逼迫人就範。鄭存柱表示,西方國家大多是以「無罪推定」為原則進行訊問,但在中國卻是採取很多早已被禁止的「逼供」手段取證。

2017年3月,香港尖沙咀君怡酒店老闆劉希泳在吉林省接受調查期間死亡。據一份網絡流傳的審訊報告,以許學哲為組長的9名檢察官對被害人採取各種方法逼供,包括膠帶纏口、鑰匙捅腳心、馬桶疏通器捅口鼻、雙腿綁在前方椅背上等刑罰。2018年10月,9名中共檢察官被低調判刑。

鄭存柱說:「劉希泳是香港人,他太太還是央視主持人,如果不是這樣的關係,絕大多數普通人遭刑訊逼供致死,就是默默死了。」據《蘋果日報》披露,君怡酒店近日以約七折售出,背後買家極可能是中共財政部,令人懷疑中共不僅害死香港富商,還侵吞其企業。

通過「紅通」打擊民營企業主

鄭存柱發現,近期中共發行的《求是》雜誌仍宣揚:「共產主義的目標是消滅私有制」,所以民營企業與共產黨始終是相對立的。他說:「地方縣市如果換了領導,關係不存在,就會受到打壓,很多商人因為這樣被迫逃亡。」

遭中共濫用「紅通」名義拘捕者除了政治異見人士還有不少出逃的民營企業家。鄭存柱說:「國內的民營企業家是最不被保護的。」有些地方民營企業主原先是在市府推動下進行營建、貿易等經濟活動,但在政局人事異動後,商人們往往成了「替罪羊」,多年創業的資產血本無歸、一無所有。

西方媒體也曾報道過中共利用紅通打擊異見人士。據悉,俄羅斯也是國際刑警組織的紅通濫用國之一,中國等其它獨裁國家通過國際刑警組織抓捕政治反對派、富商,這些「紅通」違反了國際刑警組織法的根本規定。鄭存柱認為濫用「紅通」不僅嚴重違反法治和國際人權宣言,還使聯合國成員國都淪為中共的幫兇。

美參眾兩院議員提出「反紅通」法案

但中共濫用「紅通」的行徑已獲國際正視。9月13日,美國眾議員赫斯廷斯(Alcee L. Hastings,FL-20)和威爾遜(Joe Wilson,SC-02)提出《跨國鎮壓問責與預防法》(HR.4330,簡稱TRAP);9月17日,參議員羅格‧威克(Roger Wicker,MS)和本‧卡丹(Ben Cardin,MD)也提出TRAP法案(S. 2483)。這些立法擬限制獨裁者出於政治動機濫用國際刑警組織的行為。

鄭存柱表示,美國有嚴格的「執法程序」規定,如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明文:「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如果在美國遭紅通,如果發現自己無辜「被紅通」,可以要求上訴,刪除自己身上背負的紅色通緝令。如果紅通人員有證據,能證明案件相關人員在中國沒有得到公正法律程序的對待,或遭刑訊逼供、酷刑折磨;或被紅通人員是參與政治反對派運動、遭打壓的基督徒、法輪功學員、新疆伊斯蘭教徒、西藏異見人士等,就可以根據國際刑警組織的管理章程第28條的規定,要求撤銷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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