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2日傍晚,維州州議會自由黨議員、維州影子助理廳長菲恩(Bernie Finn)在議會大廈呼籲維州首席檢察官(Attorney General)關注中共活摘良心犯器官的暴行,抵制其衍生出的器官販賣和器官移植旅遊,並敦促州政府依據三條相關建議,儘快採取有效行動制止販賣人體器官的非法交易。

菲恩在發言中說:「我請求維州首席檢察官在聯邦政府打擊非法器官移植和交易的事務上予以合作,確保維州在阻止這一卑鄙和令人憎恨的行徑上發揮作用。」

2018年12月3日,澳洲人權小組委員會主席安德魯斯議員(Kevin Andrews)向澳洲聯邦眾議院提交了一份題為「選擇善心,而非貿易」(Compassion, not commerce)的有關人體器官販賣和器官移植旅遊的調查報告。該報告是由澳洲議會外交、國防和貿易聯合常設委員會的人權小組委員會撰寫的。

器官販賣引發道德擔憂

澳洲人權小組委員會的報告顯示,「有充份證據表明,過去,中國(共)在未經死刑犯同意的情況下使用其器官。」「另有證據表明,中國(共)的高壓強權和對人權的侵犯仍在持續,甚至可能正在惡化。」

報告引述了三名法輪功學員的部份陳述,他們指控中共,在非法關押期間對他們強制驗血、做X光、CT掃瞄、超聲波檢查等一系列體檢。

報告資料顯示,1980年至2018年間的129例海外器官移植案例中,有近1/3患者的器官供體來源於中國。此外,目前約有1400名澳洲人正在等待器官移植。

委員會擔心,「當下任何前往中國接受器官移植手術的人可能都是在參與不道德的(器官販賣)操作。」

報告就如何禁止不道德和非法的器官販賣,向澳洲政府提出了共12條建議。其中包括對頻繁與患者打交道的從業人士進行教育、提高醫療水準、減少等待器官移植的人數與自願捐贈的器官供應之間的差距等。

菲恩明確指出在人權小組委員會作出的12項建議中,「有3項與州政府緊密相關。」

維州地方立法亟待出台

會議中,菲恩分別簡述了3項與維州政府相關的行動建議,其中包括建立強制性報告系統、簽署國際公約和查證捐獻同意書。

他依次闡述,「小組委員會的第5條建議是,澳洲政府與各州和領地器官移植登記處和醫療界合作,考慮設定適當的規範、保護方法和其它措施,以支援一個強制性報告系統。如果醫務人員獲悉或合理懷疑其照管的病人接受了商業性器官移植或獲得非自願供體的器官(無論是在澳洲還是海外),他們有義務向正規的註冊機構報告。」

「第6條建議是澳洲政府簽署並正式批准《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Human Organs),並與各州與領地合作,對聯邦、各州和領地的立法作出必要修訂,以確保人們履行非法定義務。」

繼2009年聯合國和歐洲委員會就器官販賣移植問題進行聯合研究之後,歐洲理事會於2015年3月簽署《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公約認定販運器官違反人權和基本自由、有辱人類尊嚴,屬於刑事犯罪並要求對犯罪人進行懲罰,並要求締約國實行治外法權。

「第12條建議澳洲政府與各州和領地合作,作為一個優先事項,確保任何以商業目的向澳洲進口人體組織的個人公司提供捐獻者或其親屬簽署的、可查證的同意書檔。這可能包括在必要時,對聯邦或州/領地的立法進行合理變更。」

最後,菲恩表示,「很明顯,如我所說,大部份的報告建議涉及聯邦政府的行動,但該報告也有一大部份涉及到各州。」

政要的聲援激勵民心

醫生反強摘器官組織(DAFOH)墨爾本發言人Liza Lau,當天旁聽菲恩的講話後感到非常欣慰。

她說:「今天終於有像Finn這樣的維州議員站出來,為受到打壓無法發聲的人而發聲。」

「這是很重要的第一步,使維州政府得以討論在海外發生的非法摘除人體器官的行為。我們有理由相信,中共政府仍在持續進行這樣的罪惡,維州政府採取行動是非常重要的。」

法輪功學員范先生說:「今天看到有代表民眾發言的官員,對活摘這個事情提出了呼籲,覺得很感動,感到他們是很認真在對待這件事情。」

「我們還是要持續地發聲,讓更多的人知道現在正在發生的這場最邪惡的迫害。今天在這裏旁聽很受鼓舞,讓我更有信心繼續做好。」

維州州議會自由黨議員菲恩(Bernie Finn)的發言全文:

對於中共政府強行摘取人體器官的做法及其衍生出的器官非法交易和器官移植旅遊,我很擔憂,多年來也一直發聲反對。這可能看起來不是州一級的事務,但事實上,它確實牽涉到州政府,因為聯邦眾議院外交、國防和貿易聯合常設委員會的人權小組委員會發佈了一份有關人體器官販賣和器官移植旅遊的、名為「選擇善心,而非貿易」(Compassion, not commerce)的調查報告。在該小組委員會作出的12項建議中,有3項與州政府緊密相關。

小組委員會的第5條建議是,澳洲政府與各州和領地器官移植登記處和醫療界合作,考慮設定適當的規範、保護方法和其它措施,以支持一個強制性報告系統。如果醫務人員獲悉或合理懷疑其照管的病人接受了商業性器官移植或獲得非自願供體的器官(無論是在澳洲還是海外),他們有義務向一個正規的註冊機構報告。

第6條建議是澳洲政府簽署並正式批准《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Council of Europe Convention against Trafficking in Human Organs),並與各州與領地合作,對聯邦、各州和領地的立法作出必要修訂,以確保人們履行非法定義務。

第12條建議澳洲政府與各州和領地合作,作為一個優先事項,確保任何以商業目的向澳洲進口人體組織的個人公司提供捐獻者或其親屬簽署的、可查證的同意書文件。這可能包括在必要時,對聯邦或州/領地的立法進行合理變更。

很明顯,如我所說,大部份的報告建議涉及聯邦政府的行動,但該報告也有一大部份涉及到各州。我請求維州首席檢察官在聯邦政府打擊非法器官移植和交易的事務上予以合作,確保維州在阻止這一卑鄙和令人憎恨的行徑上發揮作用。#

------------------

🏵️《九評》20周年👉🏻 https://hk.epochtimes.com/category/專題/退黨大潮

💎成為會員 📧訂閱電子報
https://hk.epochtimes.com/subscribe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