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部門控告華為、孟晚舟等涉嫌欺詐,規避美國制裁令獲取上億美元不法利益。紐約東區聯邦法院的起訴書內藏玄機,華為創始人任正非或同列被告;另外也披露任正非和孟晚舟究竟說了哪些謊。

紐約布魯克林聯邦法院1月24日起訴華為公司、華為設備美國公司(Huawei Device USA Inc.,簡稱華為美國)、香港天通科技公司(Skycom Tech Co. Ltd.,又稱星通),以及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等四名被告,指控他們自2007年開始至2019年1月涉嫌串謀、銀行欺詐、電匯欺詐和詐騙等罪行,違反(及共謀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簡稱IEEPA)和共謀洗錢等13項罪名。

華為創始人任正非或為被告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起訴書(請點擊這裏看全文)首頁在被告欄位中,至少有一到二名被告的姓名被塗黑。美國司法部28日發佈的新聞資料在註腳中說,本起訴案還有其他被告(individuals,複數)尚未被逮捕,其姓名目前尚未被公開。

起訴書第五頁提到陪審團所知的華為創始人欺騙美國政府。啟人疑竇的是,眾所周知華為創始人是任正非,但起訴書刻意不提其之名,僅以「個人一」(Individual-1)稱之。不禁讓人聯想到,未公開的被告之一是否為任正非?

若任正非真的是被告之一,這意味著他如果到美國或者與美國有引渡協議的國家,很有可能落入與女兒孟晚舟同樣的境遇。霍夫斯特拉大學(Hofstra University)法學教授朱利安・庫(Julian Ku)告訴《紐約時報》:「如果我是任正非的律師,我會建議他小心。」

華為任正非及高管向美國政府說謊

起訴書揭露華為創始人任正非早在2007年中旬就向美國執法人員說謊。

2007年7月11日左右,華為創始人「個人一」在接受聯邦調查局(FBI)探員詢問時謊稱,華為並沒有從事任何違反美國出口規定的行為,同時也未直接與伊朗公司做生意。「個人一」相信,華為將設備售給第三方(可能在埃及),後者再將該設備出售到伊朗。

2012年9月13日左右,華為高級副總裁在美國國會作證時表示,華為在伊朗的生意沒有違反任何美國法律。

起訴書未明列該高級副總裁的姓名。據了解,當時在國會作證的是華為在美國的首席代表查理斯‧丁(Charles Ding)。此人或許亦為本案未公開的被告。

華為與香港天通的關係

紐約東區聯邦法院的起訴書指出,華為通過香港天通科技公司(Skycom Tech Co. Ltd.,又稱星通)與伊朗做生意,出口產自美國的商品、技術及服務到伊朗,違反了美國對伊朗的制裁規定。

起訴書說,香港天通是在香港登記的一家公司,主要業務都是在伊朗,也是華為在伊朗的子公司(subsidiary)。

2007年,華為母公司(起訴書為未明列華為母公司的全名,謹稱華為母公司)通過「華為子公司一」(Huawei Subsidiary 1)取得香港天通的所有權。

2007年11月左右,「華為子公司一」將其香港天通股份轉移給「華為子公司二」(Huawei Subsidiary 2)。通過這樣的股權轉移,華為誤導相關機構,謊稱香港天通只是華為在伊朗的商業夥伴,並不是華為的子公司或關係企業。

起訴書稱,據了解,「華為子公司二」實際上是受華為控制的公司,代表華為在伊朗做生意。

被告孟晚舟大約在2010年擔任華為首席財務官,在2008年2月到2019年4月為香港天通的董事會成員。

孟晚舟說了哪些謊言

2012年底或2013年初,包括路透社在內的多個媒體報道稱,香港天通違反美國規定,向伊朗出售美國製商品,華為實際上擁有香港天通的所有權及經營權。華為代表及員工向受害金融機構稱有關華為擁有香港天通的報道是錯誤的,華為並沒有違反美國規定。

起訴書舉孟晚舟為例稱,其中一家受害的金融機構(A銀行)高管應孟晚舟在2013年6月提出的要求,於當年8月22日與孟女開會。孟晚舟說普通話,準備的簡報資料只有中文,因此A銀行要求孟提供英文簡報。孟女在當年9月3日將英文簡報資料送到A銀行。(謹註:《紐約時報》曾報道,A銀行是◇匯豐◇銀行)

起訴書指出,該簡報存在以下四個虛假陳述:

1. 華為在伊朗的生意「嚴格遵守」美國、歐盟及聯合國對伊朗的制裁;

2. 華為與香港天通只是商業上的關係;

3. 孟晚舟擔任香港天通董事只是為了協助華為更了解香港天通的財務及營運,並且加強及監督該公司是否合規;

4. 華為在敏感國家的子公司,不會在A銀行開設帳戶,也不會與A銀行交易。

2014年年初,孟晚舟抵達紐約甘迺迪機場,美方執法人員在她隨身攜帶的電子設備中,發現那份簡報檔已被移到「未分配的空間」(unallocated space),意味著該檔案被某人刪除。

該檔案包括提醒孟晚舟在與A銀行高管會面時的談話要點,並特別提示關鍵信息:香港天通成立於1998年,是華為產品和服務的代理商之一,主要是華為的代理商。

A銀行與華為斷絕往來 華為謊稱為其決定

由於孟晚舟及華為其他員工的虛假陳述,A銀行繼續與華為及其子公司與關係企業維持商業往來。

在2010年到2014年間,A銀行及其在美國的分行總計為華為清算其與香港天通間的交易,讓華為獲得超過一億美元的金額。

2017年,A銀行決定斷絕與華為的商業往來。隨後,華為試圖與其它銀行建立商業關係,並向該等銀行謊稱華為不滿意A銀行的服務,決定終止與它的商業關係。

起訴書在提到華為某人向另一家銀行(B銀行)做這個虛假陳述時,塗抹該人的姓名。

妨礙司法

2017年,華為及華為美國在知道美國政府開始對華為展開司法調查後,將了解華為伊朗交易的員工調回中國,以避開美國的調查。此外,該兩家公司還破壞及掩蓋有關華為在伊朗交易的相關證據。

十三項控罪細節 孟晚舟涉四罪

根據以上的事證,紐約東區聯邦檢察官提起13項控訴。

(1)共謀銀行欺詐:2007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間,華為、香港天通和孟晚舟涉嫌串謀詐騙A銀行及其在美國的分行,歪曲華為與香港天通的關係,並因此獲得超過1億美元的金額。

(2)共謀銀行欺詐: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華為及身份未被揭露的被告向B銀行做虛假陳述。

(3)串謀詐騙:從2007年11月左右到2015年5月,華為、香港天通、孟晚舟等人共謀將虛假信息提供給四家受害金融機構。

(4)銀行欺詐:2007年11月左右至2015年5月,華為、香港天通、孟晚舟等人,涉嫌以虛假陳述獲得A銀行進行清算後的交易金額。

(5)銀行欺詐: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華為和身份不明的被告向B銀行做虛假陳述,並因此獲得該銀行進行清算後的交易資金。

(6)電匯欺詐:2007年11月左右至2015年5月,華為、香港天通、孟晚舟等人涉嫌通過電子郵件不實陳述華為與香港天通之間的關係,以及華為遵守美國和美國法規等,並因此讓受害金融機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美國匯出資金給華為。

(7)串謀詐騙美國政府:自2007年7月左右至2019年1月,華為和香港天通等妨礙美國聯邦政府負責制裁執法的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OFAC)的執法行動,例如華為創始人「個人一」於2007年7月欺騙FBI執法人員,以及華為某高級副總裁2012年9月13日在國會作證時做不實陳述。

(8)串謀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簡稱IEEPA):2007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間,華為和香港天通等共謀在沒有獲得許可的情況下,向伊朗出售產自美國的技術及服務,並通過在美國的金融機構獲得資金。

(9)違反IEEPA:2007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間,華為和香港天通等在沒有獲得OFAC許可的情況下,向伊朗輸出美國金融服務。

(10)共謀違反IEEPA:2008年至2014年間,華為和香港天通等共謀讓一名美國公民在未經OFAC許可下,向伊朗提供電信服務。

(11)違反IEEPA:2008年至2014年期間,華為和香港天通等在未經OFAC許可的情況下,將美國公民提供的電信服務出口到伊朗。

(12)共謀洗錢:2007年11月左右至2014年11月,華為和香港天通等涉嫌共謀在美國和其它地點從事違反IEEPA的非法電匯活動。

(13)串謀妨礙司法:2017年1月左右至2019年1月,華為與華為美國公司涉嫌密謀妨礙紐約東區聯邦大陪審團的調查,將了解伊朗交易的證人調回中國,以及摧毀與隱瞞華為在美國有關伊朗交易的證據。

根據起訴書,以上控罪,除了第七項以外,其它控罪的被告在被定罪後,美國將沒收他們通過該等罪行直接及間接獲得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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