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務部上個月將中國福建晉華公司列入出口管制清單。周二(13日),中共官員在世貿組織(WTO)會議上指控美國此舉意圖壟斷市場,引發WTO適法性及競爭政策爭議。中共此舉實係試圖掩蓋其竊取他國知識產權,意圖掠奪他國市場的行為。

10月30日,美商務部發佈公告指中國晶片製造商福建晉華公司從事危害美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並將之列入出口管制清單,限制美國企業向該公司出口軟件及技術產品。

中共當局投入57億美元資助福建晉華,希望未來在全球半導體行業位居領先地位。然而福建晉華依賴美國技術生產晶片,並且涉嫌與台灣聯電公司共謀竊取美國晶片製造商美光科技(Micron Technology)的技術,11月1日遭美國司法部指控。

中方代表周二(13日)在WTO貨品貿易理事會上表示,美國制裁福建晉華公司,違反了WTO不歧視規則,並且不符合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1994)第21條的國家安全例外規定。

依GATT1994第21條規定,WTO會員為保護其重大安全利益所採取限制相關貨品貿易的必要措施,可以不受WTO規範的拘束(亦即可以違反WTO規範),此等貨品包括與原子分裂有關的物資原料、武器彈藥等戰爭物品,以及直接或間接供應軍事系統的物品等。

中共代表13日在WTO會議上稱福建晉華的主要產品DRAM晶片,與GATT1994第21條所規定的物品完全不同。

出席該WTO會議的美國官員說,商務部的決定是基於福建晉華可能對美國的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戰略造成負面影響,這是為了保護美國國家安全和知識產權的執法行動。中共代表反擊說,中共是否違反知識產權規定,應由法院裁定。

商務部10月30日發佈一份聲明稱,福建晉華公司「即將具備量產動態隨機存取存儲器(DRAM)的能力,而這些可能源自美國技術的DRAM的額外生產量,將威脅到美國供應商對美軍長期提供此等重要元件的經濟可行性」。

因此,商務部長羅斯說,把福建晉華公司列在管制清單上,將「遏止其威脅美軍重要元件供應鏈的能力」。

WTO會員不能認定其他會員違反WTO規範

美商務部限制美國企業向福建晉華公司輸出軟件及技術產品,可能違反了GATT1994的第一條最惠國待遇(不歧視原則),以及第11條普遍消除數量限制規定,即WTO會員國不得採取相關措施限制進、出口數量。

不過,GATT 1994第21條允許WTO成員在特定情形下,為維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採取違反WTO規範的貿易限制措施。

按WTO慣例,某個WTO成員是否違反WTO規範,不是由其它WTO會員認定,而是要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決定,即由爭端解決小組及上訴機構的法官裁定。

因此,美國制裁福建晉華公司是否違反WTO規範,以及美國能否主張GATT 1994第21條的例外條款,中共應訴諸WTO爭端解決程序裁定,不能自行主張或指責美方。

過去,涉及GATT 1994第21條的WTO爭端案例並不多見,相關判例不多。美國向來主張GATT 1994第21條具有「不可訴性」,國家安全的認定涉及國家主權,不應由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裁定。

美國有無壟斷市場

中共代表稱,美商務部阻止美企向福建晉華輸出軟件及技術產品,是為了壟斷美國市場。依其說法,美國此舉係為了讓美光公司擁有壟斷美國國內DRAM市場的優勢。

美光公司是否壟斷DRAM市場,應由美國法院依據反托拉斯法審理。並非由中共代表斷定。

若如中共所言,美國意欲阻止福建晉華向美國出口DRAM,以達到壟斷DRAM市場的目的。此實為中共的曲解,美國商務部若要壟斷DRAM市場,可以直接下令禁止DRAM進口,不需要大費周章地制裁福建晉華公司,以及調查該公司是否涉嫌偷竊美光公司商業秘密。

WTO非處理競爭議題的國際組織

二戰後的哈瓦那憲章第5章雖然包含了一條反托拉斯的條文,但從來沒有被納入1947年的GATT(即WTO的前身),因此GATT及WTO向來不是處理競爭議題的國際組織。

不過,WTO在1996年召開的第一屆部長會議上,同意成立「貿易與競爭政策」工作小組,探討競爭政策對貿易的影響及兩者的關係,但是WTO在第四屆(2001年召開)部長會議並未將這項議題納入多哈回合談判,此後工作小組形同虛設。

競爭政策如從廣義上解釋,係指足以影響一國之內或國與國之間的競爭條件或環境的政策。舉凡貿易政策、環保政策及一切相關之財經法規與政策均可能影響競爭。

狹義的競爭政策則係指規範企業在聯合、獨佔市場地位的濫用行為,及其它不公平的競爭行為。此等行為係各國競爭法規如美國反托拉斯法所欲規範的對象。

中共指美國意圖壟斷實為轉移焦點手段

WTO相關協定納入部份與競爭有關的條文,以本次福建晉華公司案的爭議焦點知識產權來說,美國是否有「壟斷」意圖,或可參照WTO「與貿易有關之知識產權協定」(TRIPS)第40條規定。

該條規定,會員國同意,有些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授權行為或條件,可能對貿易產生負面影響,並且阻礙技術的分享及交流。因此,會員可以在立法時明定某些授權行為或條件,會對相關市場的競爭產生負面影響,並將之界定為知識產權的濫用,可以採行與TRIPs協定其它條款不相牴觸的適當方法,防止或管制此等授權行為。

依其條文,企業獲得知識產權的行為本身並不構成濫用知識產權行為,以達到獨佔市場地位的目的,而是限制競爭的知識產權授權行為才會影響市場競爭。

以福建晉華公司案件為例,美光公司擁有知識產權並不會壟斷市場,而是美國政府是否阻止美光公司(或美光公司不同意),將知識產權授權給其它(外國)業者,進而造成市場壟斷。

答案昭然若揭,美國商務部並未這樣指導美光公司,美光公司也並未採取限制授權的行動,而是其技術遭人偷竊。

中共在WTO會議上所言,實係轉移本案焦點:中共支持的福建晉華公司,涉嫌竊盜美光公司的知識產權,想要不勞而獲取得先進技術,進而量產出口,掠奪技術來源國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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