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被加控三項洗黑錢罪,他否認控罪,獲准保釋候審。
納吉布到反貪委員會接受問話,他被指在2014年底至2015年初分三次從一馬發展子公司SRC取走4,200萬元馬幣,相當於103萬美元,轉移至私人銀行戶口,每項控罪最高可被判監15年及罰款。
納吉布上月初已被大馬當局控以一項濫權受賄及三項背信罪,他亦否認控罪。
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布5月敗選後,被控涉嫌貪數十億美元,於7月被捕後交保候審。周三(8月8日)再次出庭被控三項洗錢罪名,但他否認涉案。
據新唐人報道,今年5月,大馬新首相馬哈蒂爾(Mahathir Mohamad)上台後,重啟對「一馬發展公司」(1MDB)案的調查。納吉布(Najib Razak)被控三項刑事背信罪及一項濫權收賄罪。涉嫌侵吞4,200萬馬來西亞令吉(103萬美元),每一項洗錢案面臨高達15年刑期。
案件於周三再次過堂,身穿白色襯衣,灰藍西裝的納吉布於早上8時50分左右步入吉隆坡高等法庭。
納吉布在高庭被追加洗錢罪等三項罪名。
第一項指控是指納吉布於2014年12月26日,透過在AmIslamic銀行個人銀行戶頭裏的基金和證券即時電子轉賬系統,接收總額達2,700萬令吉的非法活動收益。
第二指控狀也是在相同時間、地點透過相同系統接收500萬令吉的非法款項。
第三項控狀則在2015年2月10日,指納吉布在相同地點接收1,000萬令吉的非法款項。
些犯行都牴觸2011年馬來西亞反洗黑錢及反恐融資法令,一旦罪名成立,納吉布可被判最長15年的監禁,或繳交所取得非法款項的五倍的罰款。
不過,納吉布都否認所有罪名並要求上訴審訊。主控官隨後將此案,連同納吉布之前累積的四項失信及濫權案,一併移交到第三刑事高等法庭的法官聯合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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