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屆立法會選舉,選舉事務委員會不但要求候選人簽確認書,還褫奪了多名候選人的參選資格。此舉令重視法治的香港市民譁然。亦引起國際媒體的關注。雖然支持港獨的市民是少數,但粗暴干預選舉只會打擊選舉制度的認受性,以及廣泛市民對法治的信心。

北京政府不願看到立法會選舉有候選人在政綱上宣揚港獨或「自主公投」甚至更進一步當選後在立法會內繼續宣傳上述主張,因此動用選舉事務委員會封殺有關候選人的資格。正如劉兆佳以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的身份表示,選舉事務主任的決定背後是特區政府和北京政府。

選舉事務委員會本來是一個行政機構,但就褫奪候選人資格而言,它承擔了調查和司法機構的角色,又是警察,又是法庭。這樣違反了合理的程序安排,不符合法治的精神。褫奪公民的參選權,是一項嚴重的決定;不經合理的程序,就是嚴重侵犯公民的政治權利。

正如前大律師公會主席陳景生指出,梁天琦等簽了確認書,仍然被褫奪參選權,意思即是指他們發假誓,這自然是刑事罪行,應該起訴由法院處理。選舉事務委員會似乎是已經就這些參選人的言行作出過詳細的調查。但並沒有清楚向這些參選人以及公眾提供調查的結果,亦沒有予這些參選人答辯的機會,這明顯違反了法治的精神。

選舉事務委員會的標準似乎並不清晰。是不是一位公民有過港獨的言行就失去了參選權呢?如果他事後表示悔意,放棄港獨的立場,是否就能恢復候選人的資格呢?其間應該經過甚麼程序?再者,就梁天琦而言,他過去並未因港獨的言行而被起訴,意思是他並未因此犯法;如果未有犯法,為甚麼會被褫奪他的基本公民權利呢?

在市民眼中,一些與梁天琦有相類似的所謂「港獨」言行仍然保持其參選人的資格。市民懷疑選舉事務委員會是否擁有一套清楚客觀的標準?這套標準自然應該公開,讓市民討論和評審;不能根據一套不公開的標準來作出決定。

針對選舉事務委員會的決定,被褫奪資格的候選人自然應該享有上訴的權利。但問題是如果他們循司法覆核的途徑尋求上訴,判決出來的時候,選舉已經過去了。即是說,如果選舉事務委員會的決定將來被裁定是錯誤的話,失去被選權的候選人如何得到補償呢?是不是要重新選舉呢?◇

鄭宇碩
退休前任香港城市大學政治學講座教授及當代中國研究計劃統籌人, 曾擔任中央政策組顧問。已出版的中、英文專著分別有三十多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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