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投資意見可犯法

文/黃覺岸

討論及提供投資方面的意見,一如討論社會問題,政治問題,理應是言論自由的範圍,不應會構成犯法行為。但收錢提供投資意見呢?特別在網上提供這類那類的意見服務要收費,也很普遍,例如網上電話有投資節目而收聽節目是要收費的,會犯法的麼?

筆者也無法隨口提供答案,建議有關人仕找法律專家先作研究,以策萬全。下面的案例就極具參考價值。一個學生在面書提供投資證券的討論,進而收費,被控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第114條)。罪名是在未領牌下就證券提供意見(Advising on Securities while unlicensed)。結果罪成。

Securities and Future Com-mission V Lo Kam Chung [2012] 5HKC325

上訴人在本案是認罪的,只是就罰款的數額上訴。他是一名全職學生,在職訓局讀建築的高級文憑。他的家境貧困,靠綜援生活,全職學生以外有兼職幫補家計,但依然欠下銀行信用卡數十萬元。除了地盤工作之外,他在面書開設討論證券買賣的討論區。他並無任何與證券買賣有關的牌照及學歷(not licensed)。

在2010年8月到11月,他為面書上的登記會員(subscribers)提供買賣證券的意見。用的是一叫Peter Sun的網名。他提供應買賣的證券編號(Stock Codes)及買賣的價格以信息給付款者。(messages)

在2010年4月,他為討論區收取月費200元的費用,登記者要付費及將入數紙寄給他然後先可以登入討論區。

總而言之,他在無牌照的情況下提供,亦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為提供證券買賣的意見,觸犯第114條,從事了受規管的活動(carry on a business in a regulated activity),前後一共收取款項6萬元。這項罪名的最高罰款可達100萬及監禁7年。在裁判處也可被罰款50萬及監禁2年。

他被罰款2萬及要支付證監會調查費用2萬5千元,合起來也未達6萬元。另外要從事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這個判決不算苛刻。只是按「罪犯自新條例」的規定,罰款額不超過1萬元才可以在3年後洗去刑事紀錄,這是為何本案上訴到高院的理由。

高院接受了他的上訴,將罰款由2萬元減到1萬元。決定如下:

(一)在沒有特別嚴重的情節下,考慮到以往同類的判決,罰款不超過1萬元為正常。

(二)主審的原裁判官也沒有準備罰款多於被告在行為中的總得益,即6萬元曾經收取的月費。考慮到被告為學生,財政能力極為有限。同時,他還要進行8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工作。

(三)所以沒有罰款高過1萬元的特別理由,所以減為1萬。但社會服務令及需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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