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就黎智英案盤問幾位前《蘋果日報》高層,由他們作供指證黎智英所謂「罪行」。日前楊清奇證詞中有關我的部份,有不少記憶錯誤,雖然並非涉及嚴重環節,但出於維護事實,我仍應就此提供我的證詞。

楊清奇說「曾被黎智英『好欣賞』的作家顏純鈎投訴其文章不獲《蘋果》採用」,事後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就此「當著同事面鬧我」,最終張劍虹將「顏純鈎的文章安排在副刊刊登」。

此事全屬無中生有!首先,我從來沒有向《蘋果日報》投訴我的文章不被採用。我投稿多年,深知文稿不被採用很正常,沒得投訴,投訴也沒用,唔通你一投訴人家就怕了你?我投稿《蘋果》,先是在李怡手上,間中不被刊用,到楊清奇手上,也有落空的例子,碰到這種情況,都只能骨一聲吞下去,憑甚麼去投訴人家?投稿不保證刊用,約稿基本上要採用,這本是慣例。

當時《蘋果》論壇版有固定專欄,約稿又多,因此在楊清奇負責時,曾有數度因壓稿較長時間,而使稿子失去時間性。儘管如此,我也從未因壓稿而投訴,後來開了Facebook,我曾在Facebook文章中提及投稿失去時間性的問題,楊清奇可能看到,就以為我對此意見很大,因此直接去找黎智英投訴,引起黎與張的不滿。其實當時我根本與黎張二人都沒有交集。

因為有Facebook發文章,有一段時間投稿給楊清奇就少了,後來有一次,楊清奇又寫電郵來約我寫,自此又恢復投稿,而壓稿的事仍有發生。從向《蘋果》投稿第一天起,到停筆為止,始終沒有向黎智英或張劍虹投訴過一次。很早以前,我投稿《信報》一篇文章,被編輯刪到七零八落,把最主要的觀點都刪了,我曾寫信向編輯投訴——要投訴就直接找編輯投訴,向老闆投訴夥計,這種狗皮倒灶的事,也是我不屑於做的。

我與《蘋果日報》的正式關係,先是黎智英打電話約我寫副刊專欄,寫了一段時間後,張劍虹寫電郵約我寫社論,每周一篇,後來因有作者退出,他又約我每周多寫一篇,寫到《蘋果》停刊為止。實際上,自黎張二人約稿起,他們從來沒有過問我怎麼寫,沒有給我下達任何寫文章的指令,也沒有對我寫的內容提出過任何異議,他們完全尊重我的主見。自約稿之日起,中間從未被壓稿,因為都是固定的見報日期,不但不會壓不會退,而且不能缺。楊清奇說我的文章「不獲採用」,純粹是張冠李戴,因為不存在專欄和社論不獲採用的可能性。

說張劍虹將我的文章安排到副刊刊登,更屬荒唐與違反常識。我投稿論壇版時仍未在副刊開專欄,時評文章一般都在一兩千字之間,副刊專欄篇幅只有五百字,根本不可能搬來搬去。後來寫社論,每篇規定三千字,更不可能移到副刊去刊登,不知道楊清奇這些記憶從何而來。我間中也曾寫篇幅長的散文給蘋果,但都直接寄給董橋先生,由他定奪,與楊清奇沒有關係。

每個作者都看重時評文章的時間性,但我不喜歡稿子被壓,與我有沒有投訴是兩回事,因此張劍虹公開「鬧」楊清奇,與我的事情無關。其次,我的時評文章也從未被張劍虹移到副刊去用,時評文章刊在副刊不倫不類,稍懂報紙操作的人都會明白,那不是一個好主意。最後,副刊文章與時評文章篇幅相差很大,不可能移來移去,報館也不可能整天做這種「厭惡性工作」去服侍一個作者。楊清奇的供詞不可信,因為與常識相去太遠,法官大老爺不應受誤導。

證人在法庭上的供詞,有沒有可能出於保護自己的利益,而生安白造或誇大內容,或者因為慌張或神志不清而胡言亂語,這是值得檢討的。小事倒也罷了,萬一在關鍵性的嚴重問題上,證人也胡言亂語,無端栽贓,那豈不是對當事人很不公平?

涉及我的這部份,對黎智英來說,不是甚麼大不了的事,只不過證明黎智英看重我文章的質素而已。我寫的時評文章,都是有感而發,也有充份的事實根據,在言論自由範疇內,都是合法合理的,控方不服氣,可以寫文章反駁我,大可不必藉此加罪於黎智英。黎智英辦報紙,自然希望刊出的文章都有一定水準,不會因為立場反共,就刊出一些胡亂謾罵強詞奪理的文章,因為那種文章即使反共反到出汁,也不會有人看的。

我不知道楊清奇是記憶有誤,還是出於其它用心,而在法庭上作不實陳述。編輯一年到頭接觸不同作者,處理不同稿件,也很難要求他每件事都記憶無誤。我把這些事實寫出來,目的只是提醒法庭,證人的供詞不一定可靠,即使他們曾經宣誓,他們在被捕後也承受巨大心理壓力,但每個人面對政治迫害的立場與態度都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我擔心的只是,在我那些雞毛蒜皮小事上,楊清奇做了不實陳述,那麼在其它的嚴重問題上,又如何確定他作證的可靠性?法庭無法確認證人證詞的可靠性,卻據此而定罪,那是非常不公道的事。

國安法志在圍剿天下反共言論,此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也,但用心如此,至少應該查有實據,做得太過份,民間道路以目,法庭失去權威性,那便是香港法治的末路。◇(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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