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一度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判監4個月。其後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案件今日(7日)在高等法院審理。法官游德康聽罷雙方陳辭後,將於一周內頒判詞作裁決。

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之身份。他原審時被裁定罪成,遭判囚4個月,其後上訴獲高院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律政司今日陳詞時稱,廉政公署多年來的調查工作都是「密密實實」,但游官的裁決會令廉署調查的保密性受影響,質疑游官對「一般調查」存在錯誤理解。

至於林卓廷一方則表示,前立法局1996年修訂條文時收窄覆蓋範圍至披露就貪污罪受查人的身份,認為若廣意解讀違背立法原意。游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指將於一周內頒判辭宣判。

林卓廷早前的上訴亦是由游官審理,游官早前頒下判詞指,根據相關條例的立法歷史、原意及案例等,該條例必須被解讀為披露涉及貪污的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故在此解讀下,林卓廷沒有直接或間接地對公眾披露,游乃強當時是第II部所訂罪行下受調查人的身份。而林卓廷披露游乃強正接受廉署調查「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披露不受是次案件罪行所覆蓋,故沒有觸犯有關法例,裁定林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HCMA3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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