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今日(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進行第20日審訊。控方「從犯證人」、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確認,2021年11月還柙期間曾與一名警長會面長達6小時。辯方質疑警方游說張做控方證人,不過張否認。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稱,張劍虹曾於2021年11月10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被拒,張當時由羅拔臣律師事務所代表。翌日,一位姓黎的警長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張,並把高院的判決理由書交給張。辯方質疑,理由書只有10頁,為何該警長於收押所與張相處達6小時。張劍虹表示不記得具體多久,但同意是「一段時間」,又稱大約需要20分鐘時間閱讀判決理由書。

辯方續指,2021年11月12日,該警署警長連同探員8315再探張。張在提問之下確認,張想向警方透露一些事情,亦想成為控方證人,張隨後更改聘另一間律師事務所。辯方提及2021年12月16日,該律師事務所向律政司表示,警方邀請張成為控方證人,張在庭上表示對此不清楚。

隨後,辯方再展示一封由劉陳律師事務所於2021年12月16日發出的信件,收件人為本案控方代表之一律政司部門的張卓勤。信函提到,律師與張會面和索取指示後,獲告知警方邀請張成為控方證人,而律師也確認張打算成為控方證人,並協助控方。信件問控方,會否撤銷張的任何控罪,或者確認他在本案不會成為被告。

在盤問下,張劍虹否認警方有邀請他成為控方證人。辯方追問,警長於2021年11月到荔枝角探訪張時,有否說服張成為控方證人,張繼續否認。

辯方質疑6小時如此長會面時間,究竟張和警長聊甚麼,張供稱內容圍繞在荔枝角收押的生活和運動,只是日常生活的普通內容;張又確認,他與該警長當日是首次見面,之前不是朋友。在法官李素蘭追問下,張再表示,他自己看完判詞之後開始思考,而他沒有告訴警員相關想法。

辯方質疑,張與警長於2021年11月11日會面後,才會改變主意決定成為控方證人,但張表示不同意。

在今日休庭前,辯方再提到黎智英在還柙時,從未向張劍虹表示「點解要自己執咗佢,不如做到佢俾人冚為止。」張表示不同意。

辯方又指,黎智英曾於2021年3月已向董事會提出壹傳媒應否結業。張表示不知道黎曾與董事會談論結業事宜,又不同意黎智英沒有串謀發表任何煽動性文章。

案件編號:HCCC5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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