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胡伯伯因街頭奏《願榮光》,被裁定7項傳票控罪成,判囚30日。資料圖片。(麥碧/大紀元)
二胡伯伯因街頭奏《願榮光》,被裁定7項傳票控罪成,判囚30日。資料圖片。(麥碧/大紀元)

多次在街頭演奏《願榮光歸香港》、人稱「二胡伯伯」的69歲退休男子李解新,因前年及去年不同日子在大圍、旺角及中環演奏,被控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及3項「未經批准在公眾地方進行籌款活動」罪,今(24日)在沙田法院被裁定罪成。

李解新早前自行陳詞時曾指,其行為無危及香港安寧,演奏是身為香港居民享有的權利,又表示不希望將現代香港社會拉回「文字獄」時代,又指當局「用一兩個曲子、一個旋律去定一個人的罪,成為國際笑話」。

署理主任裁判官陳慧敏今日判刑時則稱,被告沒有合法權限及解釋於人來人往的街頭演奏樂器及籌款,又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有「煽動性」,含「鼓吹港獨」的意味,藝術創作並非沒有底線。並指被告在13個月內6度犯案,且每次均演奏同一首歌曲,其作為絕非偶然。

另外,陳官稱雖接納被告指不知籌款要許可,但指對法律無知非有效的抗辯理由,而被告於街頭演奏時身旁有自備寫着「無錢打官司請求援助」的紙牌及小箱。

陳官又指當時《港區國安法》已實施,形容被告的行為實質為「軟對抗」,認為案件情節嚴重,法庭需發向公眾放訊息,即傳播《願榮光歸香港》會有刑事責任,判處被告7票控共監禁30日。

被告在庭上多次表示反對裁決,反問煽動的證據何在,又形容《義勇軍進行曲》中的歌詞「起來,飢寒交迫的人民」亦具煽動性,要求法庭將《義勇軍進行曲》與《願榮光歸香港》進行比對。

陳官批准被告以2,000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港。

被告李解新被票控於2021年8月至2022年9月,在港鐵旺角東站外及中環干諾道中天橋近國際金融中心出入口,干犯4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罪;以及於去年6至9月在大圍站外及中環干諾道中天橋出入口,干犯3項「沒有許可證而在公眾地方籌款」罪。

案件編號:KCS 38409-38411 /2021、STS 8743、10299、11832、1600 /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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