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五旬婦人涉於今年3月在石硤尾白田邨一單位,宰殺一隻貓食用,鄰居見她疑似持有利器在走廊徘徊,於是報案。警方其後在上述單位內發現一具貓屍。涉案婦人今日(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屠宰狗隻或貓隻作食物」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無證據顯示被告虐待或殺貓,遂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判監禁4星期,緩刑24個月。

報稱無業的被告張蘭嬌(59歲)被控於2023年3月1日,在深水埗白田邨健田樓一單位,屠宰一隻本地短毛貓用來食用。辯方求情時指出,僅有小學程度學歷的被告知道不可宰食貓狗,但誤以為已死去的貓狗不受規管,加上此案不涉及商業行為或多人犯案,案發後被告有悔意,將事件和盤托出,期間飽受精神壓力,有指被告聞判時拭淚。

裁判官判刑時指,經法醫檢驗後證實涉案貓隻有3毫米外傷,對被告所提到貓屍是撿回來的說法有保留。香港屬文明之地,法庭需要嚴肅跟進,以向公眾表示今日社會不容許此事發生。裁判官續指,考慮到此案屬單一事件,只涉及一隻貓,沒有多人犯案,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虐待或親手殺貓,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遂判監4星期,緩刑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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