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表演或街頭賣藝(busking)一直在香港引起爭議,例如數年前的旺角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和屯門公園。28日晚,旺角再有多人因街頭表演而被警員發出告票,部份人更涉「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被帶走。有前區議員認為,由於香港沒有一個清晰的街頭表演者發牌制度,導致警方一直掌握著街頭表演者的「生殺大權」,而執法時主觀及欠缺統一標準,至使情況不健康。

多間傳媒報道,2月28日晚上大約8時,4名男子因在旺角銀行中心門外行人路進行街頭表演而被投訴噪音滋擾,到場警員指控他們涉嫌未領有「在公眾街道或道路奏玩樂器許可證」,在作出口頭警告並多次勸喻離開不果後,警員向他們發出告票,4人年齡介乎17至38歲。警方宣稱其中一名38歲姓蔡男子拒絕聽從指示離開,並不斷高聲叫囂及指罵警員,被警方以「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拘捕。

從《香港01》拍攝的相片可見,近十名警員在現場圍橙色膠帶封鎖線,不准路人接近,並對上述4名男子搜身。

其中一名梁姓青年其後向記者表示,當時警員將他「撳埋牆」搜身,所以他其中一位朋友與警員理論,而警員情緒激動,指控他的朋友向警員喧譁,於是將他拘捕,雙手更被手扣鎖上;而另一名朋友亦因為質疑警員的說法而一起被警員帶走。

事件在網上引起熱烈討論,連登討論區網民意見分歧。有人質疑警力過大和針對年輕人,「第一次見到冚busking檔冚到咁大力」、「肯搞旺角東啲呀叔呀嬸未」、「年輕就係原罪」;亦有人認為表演者製造噪音和阻街,「成日行過都校到勁大聲,又阻住人」、「又唔係唱得好聽,日日喺度嘈生曬」。

翻查資料,去年9月28日晚上9時,有3名年輕男子在相同地方表演,被9名警員驅趕,其中一名警員態度惡劣,大聲呼喝3名年輕人:「是否阻差辦公?」另有警員指責某位年輕男子講粗口,年輕人接著反問:「香港是否不能講粗口?」

前區議員:警方掌握「生殺大權」

前旺角區議員林兆彬3月1日在接受本報訪問時指出,由於目前香港沒有一個清晰的街頭表演者發牌制度,導致警方一直掌握著街頭表演者的「生殺大權」。他形容情況非常不健康,因為警方的執法主觀、欠缺統一標準,「例如某名警員覺得表演者很嘈吵或者阻街,就會用相關法例處理,但另一名警員可能未必」。

他憶述在2018年7月旺角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殺街」之前,每晚有大量表街頭演者唱歌,聲浪多年來嚴重影響附近居民,區內人士多次投訴,但警方也甚少執法。他續指,無線電視節目《中年好聲音》參加者今年2月在旺角鼓油街唱歌,聚集了近百人,部份人沒有戴口罩,警方也沒有執法。

翻查油尖旺區議會文件,警方在2018年3月和4月,於旺角行人專用區分別收到78宗及68宗噪音投訴,只發出了8張及10張傳票。

無法例禁街頭表演

根據立法會秘書處在2019年5月發表的《街頭表演活動政策》文件,香港目前並無法例禁止街頭藝術表演,但街頭表演者受多條法例限制。例如,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除非獲有關當局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而根據《遊樂場地規例》,除非獲有關當局准許,否則任何人不得在對其他使用遊樂場地的人造成煩擾的情況下,在公園等遊樂場地利用樂器發出聲響或唱歌。

2018年11月,民政事務局局長在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宣稱,在沒有引起噪音、環境衛生、街道堵塞或公共秩序等投訴時,政府對街頭表演大多採取包容的態度,但現行法例亦有處理涉及街頭表演衍生的事宜,例如《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噪音管制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另外,當局透露曾研究是否發牌規管,但適合作街頭表演的公眾地點少,公眾對於在人口稠密的地區或街道劃出地方作表演區會持不同意見,認為做法複雜。

去年僅批一宗街頭玩樂器許可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5)條訂明,任何人不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任何人如果想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樂器,可向警方申請「在公眾街道或道路奏玩樂器許可證」。根據警方的申請簡介和表格,所有表演者須提供中英文全名、身份證副本和簽名,警方會作全面評估,當中或包括查核表演者的刑事定罪紀錄資料。申請費用全免,一般需時14個工作天審批,不設上訴機制。 

不過,近年批出許可證的數量大減,由2018年的76張,跌至去年只有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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