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5歲的士司機2012年被警方拘捕,期間懷疑被一名警員箍頸凌空拉上警車,導致頸椎移位,留院一個月後因脊髓神經重創帶來的併發症離世。死因庭早前裁定死者被「不合法被殺」,涉案警員隨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裁決。高等法院今日(23日)裁定男警勝訴,指死因裁判官不當地僭越陪審團職能,並下令撤銷陪審團「不合法被殺」的裁決,將由另一死因裁判官重審案件,死者家屬須向涉案男警支付訟費。

事件發生於2012年11月11日晚上,65歲的士司機陳輝旺接載一名日籍乘客,在西隧九龍出入口收費亭發生爭執。多名警員到場調查,陳輝旺拒絕合作,警員以襲擊罪拘捕他。警員林偉榮涉嫌從後箍陳輝旺的頸部,將他拉上警車,導致陳輝旺頸椎移位,留院一個月後因脊髓神經重創帶來的併發症離世。

2018年,死因庭進行死因研訊,裁定陳輝旺死因為「不合法被殺」。隨後,涉案警員林偉榮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死因庭的裁決。答辯人為時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而死者的女兒陳盈之、警務處處長、消防處、涉案警員馬振康和羅偉民,以及醫管局均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申請人林偉榮由資深大律師翟紹唐和大律師謝祿英代表,申請方提出兩大爭議,包括時任死因裁判官嚴舜儀就「不合法被殺」向陪審團作出錯誤引導,所以裁決並不穩妥;以及申請人林偉榮有沒有作出非法作為及過份武力。

申請方播放案發的西隧閉路電視片段,宣稱死者陳輝旺當日被捕和鎖上手扣後拒絕上警車,並打算走向的士,所以林偉榮才使用武力。林偉榮只是履行職務,原先想箍起死者的手抬起其上半身但不成功,意外地箍到死者頸部,而當他意識到箍到頸部後已立即鬆手,凌空抽起約1秒,他重申並無意圖作出非法行為。

答辯方稱,林偉榮當時並非行使合法和合理武力,死者當時已被鎖上手銬,林偉榮有職責去確保羈押人士的安全;陪審團毋須肯定林偉榮有非法意圖,只須肯定申請人的行為是故意,便足以作出「不合法被殺」的結論;死因裁判官當日在引導陪審團時,有提及如果陪審團接納專家證供,申請人意圖則沒有爭議,並非先入為主,而是有指出判斷申請人意圖的前提。

另外,警員馬振康的代表大律師林芷瑩稱,死因裁決官引導時犯錯,例如沒有引導陪審團去考慮如何得出唯一合理及無可抗拒的推論。

裁判官被指「不當地僭越陪審團職能」

高院法官黃崇厚在判詞中提及,死因裁判官在引導陪審團時指,如果陪審團接納專家指「死者除了被箍頸沒其它外力造成嚴重頸部受傷」,則毋須處理警員的作為是否非法及危險。死因裁判官的說法會令陪審團有偏見,裁判官應把警員林偉榮的行為是否危險及不合法,交予陪審團自行裁斷。而陪審團以 3 比 2 、僅僅大比數裁定死者「非法被殺」,如果當時裁判官有妥善引導陪審團,很可能出現不同裁決。

法官黃崇厚認為,死因裁判官不當地僭越了陪審團職能,所以判警員林偉榮勝訴,並下令撤銷陪審團「不合法被殺」的裁決,另一死因裁判官將重審案件,死者家屬須向涉案男警支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L 194/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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