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等9名民主派人士,涉嫌參與前年8月18日反送中運動維園「流水式集會」,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今日(11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所有控方昨日(10日)已作供完畢,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7被告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全部表證成立。案件明日在灣仔區域法院續審。

案件在早上10時半開庭,辯方隨即表示,各被告不會出庭自辯及傳召辯方證人作供。辯方質疑《公安條例》對未經批准的和平集會遊行設立罪行,是過度限制集會和表達自由,最高判監5年的罰則亦過重。之後便由控方開始結案陳詞,回應辯方指《公安條例》第17A條未經批准集結罪違憲等。

控方大律師余若海引述案例表示,終審法院在2005年梁國雄上訴案中,已經裁定《公安條例》下舉行公眾集會所涉的機制合乎憲法,駁回梁的上訴並維持原判。余若海反駁辯方指憲法層面對和平遊行集會自由構成不合比例的限制,當時的裁決已經排除違憲的說法,本案區域法院必須跟從,被告不能重新爭拗。

辯方強調和平集會遊行不應受刑事罪行限制,余若海引用自己去年終院就《禁蒙面法》一案的裁決指,強調前年6月開始,不少示威由和平進行演變成暴力收場,終院指出和平與暴力不能簡單二分。2019年的示威活動尤其可以證明,和平可以演變成暴力,暴力爆發後才執法可能已無效,所以要著重「未經批准集結罪」的預防性質。

余若海指出,公眾集會不能以和平進行作為唯一依據,同時亦需要合法,集會自由並非絕對。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但言論自由的表達有很多種形式。

另外,辯方指未經批准集結罪針對和平集會,而非法集結控罪則針對暴力活動,質疑前者的刑罰過重,因兩罪的最高刑期均是5年。控方則認為,主辦單位在籌辦活動的時候,根本不會知道事情會不會演變成暴力衝突,組織或明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者,需要為他們的行為負責。

對於辯方指5年最高刑罰會產生「寒蟬效應」,余若海引用2000年至2018年公眾活動統計數字,指合法遊行和集會均有數以百計,沒有證據證明罰則令市民參加公眾活動時有所顧慮,從而造成寒蟬效應。

除區諾軒及梁耀忠已認罪外,包括黎智英在內的其餘7名被告均否認控罪。目前受審的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梁國雄、吳靄儀及何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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