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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創業路上一直走,很多人會為股權之類的事情留下深刻的印象;特別是走得越遠,走得越長,付出很多的心血、汗水、代價越大,某個方面來講會很難受。我們今天講創業投資,不在意字面條款的意思,主要是講股權分配原理,講這個模式的特殊變化,講為甚麼這樣設計。

先提個問題:我們想去獲得一個公司的股權,通常用甚麼方式?

回答:「出資、技術,創始人身份佔股……」

假設:我是一個投資者,我出1,000萬,佔20%股份,你是創始人,你可能沒有資金投入,也可能只出了20萬,但你佔80%股份,這樣的方式大家覺得合適嗎?

創業投資是特殊的投資模式,創始人有獲得股權的理由。20萬的例子,如果按照1000萬的同等價值的,20萬對應的股權量應該0.4%。如果按照1,000萬佔20%,那麼意味著企業總估值是5,000萬,那麼大的收益,股權是怎麼來的?投資者和創始人,是不同的股東,創始人投入的算是人力資本,人力資本可以包括所有的技術性員工,都有技術入股的情況。勞動通過工資和獎金獲得報酬,屬於勞動關係。一般員工是通過勞動獲得報酬。

人力資本和一般員工獲得報酬有何不同?如果你是創始人,你是不能失敗的。創業人是一個給公司開路的人,他最大特點是承擔企業風險,做投資項目經常碰到一個詞:關聯交易(Connected Transactions)和關聯往來。早期項目裏的關聯交易,很少有公司吃虧,上市公司防止大股東佔公司便宜,創業項目裏的關聯交易都是創業者拿自己的錢開公司。創業者是承擔這個企業生存和發展的責任,所以獲得股權是應該的。但是你獲得的股權,和出資人獲得的股權,是兩種來源,這兩種來源裏,雙方設定的風險非常大。如果投資者投1,000萬,佔20%,是關聯交易。我把錢投進去了,我的義務完成。創始人的義務是在未來有可能把公司做大,評估你的風險,我可以給你這個估值。裏面有一個隱含的假設,你作為一個創始人,你要在相當長的時間裏領導公司,而且盡最大努力去發展公司。創始人給投資者的貢獻是隨之而來的。投資者出1,000萬,這個公司的啟動資金就都來自於此,但我是小股東。這是公司法選很合情合理的要素。

如果只有一個創始人,那麼80%話語權都在創始人處。投資者投了幾乎全部的資金,卻沒有話語權。這個公司完全說了不算。實際上創始人有公司的管理權,也有管理的義務,權力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同一件事。

創業投資模式有一個特點,有兩類股東:一類是投資者股東,一類是創始人股東,這兩類從總體的商業預期來說,是公平的交易。投資者來說,投資的每一個項目都帶來巨大回報;創始人來說,我敢做,只要有人拿錢支持,而且我還是大股東,雙方互利。

創業投資模式和交易的設定,都是來自美國,所以創業投資發展是美國最好。早期投資者談判優勢較大,現在已越來越小,現在更多的是錢找項目,市場是傾向於好項目。

Tips:投資條款的幾大類別

調整創始人和投資者退出時候的財產分配方式。

保證投資者的利益。

限定創始人的權利。

制定公司的管理權。

常用條款一:理清優先權

理清優先權是解決在退出時平衡投資和股權回報的不對等情況。企業在發生清算事件的情況下,從可分配財產總額裏,先給投資者已投入的資金和約定收益率的款項,剩餘部份,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分配,這樣是否合理?

舉個例子:投資者出錢買船,創始人去打漁,約定二八分,三個月後創始人退出,三個月的魚二八分,那麼船是否也二八分?因為買船的錢不是二八出,都是投資者的錢。再引申一下:打了十年魚了,船也舊了,而獲得的魚量價值無限大,那麼就基本上可以忽略船的價值。

清算優先權的條款產生的原因是出資義務的不對等。還有另一種方式:清算的時候投資者可以有兩種選擇權,第一種按約定收益率只拿走本金和收益,第二種,放棄優先分配,按照股權比例整個分配。所有投資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股權類,債權類。股權類高收益高風險,債權相反。有一點是公認的,不可以有一方取得這兩類的好處,另一方得到兩類的壞處。如果項目做失敗了,投資者不可以找創始人要;有的在投資裏面設置陷阱,規定項目失敗了要由創始人打工還錢。

當公司發生清算事件的時候,有義務還給投資者本金和利息。公司法規定公司註銷環節必須按照股權比例分配。有兩種情況:資產賣了,買方把錢打到公司來,可以通過分紅的方式;另一種方式是公司把股權賣了,這種情況通常叫做二次分配。也可以約定若利潤超出一定的限制,那麼投資本金不再歸還。如果創始人在項目裏有出資的話,把出資部份算清楚,該部份有優先權。

常用條款二:成熟條款

成熟條款是指創始人獲得股權的「時間表」,未到時間的股權猶如未成熟的果實,享受不到股權的「滋味」。

股權未到時間時,在幾年時間內,創始人都要穩定全職工作。不僅僅作為創始人,對於員工的期權、聯合創始人都需要約束。創始人獲得創始股的責任就是帶著項目走過創業期,在未完成的情況下,若創始人不能繼續下去,必須有人接替承擔此責任,創始人不能抱著股權不放。

成熟結構:對於創始人,按年來算比較多;對於聯合創始人,按照兩年比較合適。通常合作問題發生在一年半左右時期,屆時有問題需要及時解決。按照公司法,創始人拿到了股權就對它擁有所有權,需要對其賦予某條件下的強制回購權。代持需要一定的信任度,雖然有一定法律保障,但還是有一定的違約風險,訴訟程序還有一定執行難度。代持方破產的情況:代持義務會轉給該公司股東,初創期以個人為主體進行代持較多,以企業為主體的較少。

常用條款三:股權鎖定

股權鎖定是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鎖鏈,防止創始人拋售股權,這是限制創始人轉讓股權的條款,會導致一些問題:如項目很好,但創始人掙不到錢。談判技巧:在鎖定創始人股權的前提下,留一部份不被鎖定,有一定的自由空間,作為增加財富的方法。如果有個人投資在內,可以約定該部份不受限制。投資者想在某一輪時,把一部份股權賣給其他投資者,從創始人角度來說,不建議這樣做。因為股權投資,更多的是要把風險承擔在一起。

常用條款四:優先增資權

優先增資權是投資者享有的優先認購新增資本的權利,如果項目有後一輪融資,前面的投資者有權優先購買後面的融資。

案例:一個創業項目,投資者是某大集團,投資者連續行使優先增資權,兩年後投資者擁有60%股權後罷免了創始人的董事職務,將該項目併入了該集團。

那甚麼樣的優先投資權是合理呢?例如:作為投資者,參與下一輪融資的時候,有權力按照自身持股比例優先增資的權力。即為:投資者通過繼續持股的方式,保持自身股權比例不變,以免股權被稀釋。

在中國,公司法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約定表決權。同樣的股東權力,寫在公司章程裏,章程可以去工商局備案,也可以不備案;如果發生爭議且協商不成,公司章程以備案的為主。因此也是提醒各位創始人,如果公司章程發生變化,應及時備案。(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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