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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3日,美國國會眾議院表决一致通過了343號決議案, 要求中共立即停止針對法輪功學員等良心犯的「強摘器官」行為。

6月13日傍晚,眾議院全體議員對343號議案進行表決。三位國會議員伊麗安娜・羅斯・雷婷恩(Ileana Ros-Lehtinen)、克里斯・史密斯(Chris Smith)、艾略特・恩格爾(Eliot L. Engel)發表公開演講,譴責中共強摘法輪功學員器官,表示這樣的行為是不可接受的,必須停止。

羅斯・雷婷恩議員說:「2015年度自由之家的報告顯示,法輪功學員是中國良心犯的最主要組成部份。借由該決議案,我們向中共政權發出一個信息,我們譴責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持續迫害,這種迫害是令人作嘔的,這種不道德的行為必須停止,特別是在未得到個人許可的情況下進行強摘器官。我們不能允許這種罪行繼續。」

史密斯議員在表决前的發言中說,令人震驚的是加拿大人權律師麥塔斯(David Matas)、前亞太司司長喬高(David Kilgour)以及研究者、記者葛特曼(Ethan Gutmann),「進行了詳實的調查,預計有4.5萬至6.5萬名法輪功學員(在短短幾年內)因強摘器官致死。」但是,根據新的估計,這個數字會更高。

「我們獲得可靠的證據顯示,雖然中共承諾(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但被強摘器官的囚犯數字繼續上升;中國醫院的器官移植實際數量沒有公開。」

恩格爾議員表示,他從選民那裏聽到法輪功學員等良心犯被強摘器官,「我難以想像還有任何比這更加可惡的事情,這些行為如此令人毛骨悚然和令人震驚⋯⋯這種惡行是不可接受的。」

「這個決議案要求中共停止這種強摘器官的行為,並敦促美國國務院在其年度人權報告中加入對這種國家授權的未經受害人許可的強摘器官行為進行評估。美國有責任對此問題評估,並作出反應。」

本次通過的343號決議案要求:

(1)譴責中共政權認可的發生在中國的強摘器官行為;

(2)要求中共政權和中國共產黨立即停止摘取所有良心犯器官;

(3)要求中共立即停止對法輪功持續17年的迫害,立即釋放所有法輪功修煉者和其他良心犯;

(4)鼓勵美國醫療界幫助提升對發生在中國的非道德器官移植執業的認識;

(5)要求中共允許針對器官移植濫用進行一個可信、透明和獨立的調查;

(6)要求美國國務院在年度人權報告中對國家批准的從非自願的良心犯身上進行的器官移植進行更加詳盡的分析;就美國法典第8卷第1182f部份的實施,即禁止向那些參與強摘器官和人體組織的中國人和其它國家的人士提供入境簽證,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

343號議案在2015年6月25日由美國國會共和黨與民主黨議員聯合發起;2016年1月12日,在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亞太小組通過;2016年3月16日,獲眾議院外交委員會一致通過。

該議案的發起人是美國眾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前主席、中東和北非小組現任主席、佛羅里達州共和黨籍資深眾議員伊麗安娜・羅斯・雷婷恩(Ileana Ros-Lehtinen)、維珍尼亞州民主黨眾議員傑拉德・康納利(Gerald Connelly)、加州共和黨籍資深眾議員戴納・羅拉巴克(Dana Rohrabacher)、德州共和黨眾議員泰德・坡伊(Ted Poe)、佛羅里達州共和黨眾議員馬里奧・迪亞斯—巴拉特( Mario Diaz-Balart )、加州民主黨眾議員朱莉婭・布朗妮(Julia Brownley)、加州民主黨眾議員山姆・法爾(Sam Farr)、加州共和黨眾議員大衛・瓦拉戴奧(David Valadao)等8位議員。議案的起草人是羅斯・雷婷恩議員。

至今,有180位議員聯署支持該决議案。

以下為343號決議案全文譯文:

美國第114屆國會

343號決議案

關切持續、可靠的報告發生在中國的、系統性的、政權認可的、從非自願的良心犯身上強摘器官行為,包括從因信仰被關押的大量法輪功學員、其它宗教和少數族裔人士身上。

鑒於,如按道德標準執業,器官移植是現代醫學偉大的成就之一;

鑒於,自願和知情下的同意是倫理器官捐獻的前提條件,國際醫學組織聲明,被剝奪自由的犯人,不能自由地許可(授權),並且從犯人身上摘取器官違反醫學倫理準則;

鑒於,中國共產黨繼續否認很多器官在未經犯人的同意的情況下即被摘除的報告,與此同時,他們阻止對移植系統進行獨立考證;

鑒於,中共的器官移植系統不符合世界衛生組織(WHO)對器官獲取途徑要求透明和可追溯性的要求;

鑒於,美國國務院2014年度國別人權報告中國章節部份指出,「倡導團體繼續報告犯人被強摘器官」;

鑒於,中共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黃潔夫在2014年12月宣佈,中國將在2015年1月1日以前停止摘取死刑犯器官,但是沒有直接說明強摘良心犯器官問題;

鑒於,法輪功這種包括靜坐「氣功」功法和基於「真、善、忍」為原則的精神修煉,在20世紀90年代廣受歡迎;

鑒於,1999年7月,中國共產黨發起針對要消滅法輪功的全國性的嚴重迫害,這反映了中共長期對大型獨立的民間社會團體的不容忍(的立場);

鑒於,自從1999年,數十萬法輪功學員被法外(extra-legally)關押在勞教所、拘留中心、監獄中進行再教育,在這些場所酷刑和虐待司空見慣;

鑒於,在很多拘留所和勞教所,法輪功良心犯是犯人的主體,據說,他們被判最長刑期和遭受最嚴酷的(虐)待;

鑒於,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 在2015年的報告中說,法輪功學員是中國良心犯的最大組成部份,他們在拘留所面臨死亡或被殺害的風險增加。

鑒於,加拿大人權律師、研究者麥塔斯(David Matas)和前亞太司司長喬高(David Kilgour)在2006年對法輪功(良心)犯被強摘器官的指控進行的獨立調查;他們的報告作出結論說,法輪功學員因他們的器官而被殺害的可能性很高。

鑒於,麥塔斯和喬高認為(中共)國家和黨(參與了)非法摘取器官,中國國內的安全機構和軍隊醫院也包括在內;

鑒於,鑒於研究者和記者葛特曼(Ethan Gutmann)出版了他的發現——即中共安全機構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對以穆斯林為主的維吾爾少數族裔,包括對維吾爾政治犯進行強摘器官;

鑒於,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和酷刑問題特別報告員已經表達過對法輪功學員被強摘器官指控的關注,並呼籲中共提高器官移植系統的問責和透明度,懲罰那些濫用職權者;

鑒於,以售賣器官為目的而殺害宗教或政治犯人是惡名昭彰的和不可容忍的,這是對生命基本權利的侵犯;

眾議院茲決定,

(1)譴責中共政權認可的發生在中國的強摘器官行為;

(2)要求中共政權和中國共產黨立即停止摘取所有良心犯器官;

(3)要求中共立即停止對法輪功精神修煉的已持續17年的迫害,立即釋放所有法輪功修煉者和其他良心犯;

(4)鼓勵美國醫療界幫助提升對發生在中國的非道德器官移植執業的認識;

(5)要求中共允許針對器官移植濫用進行一個可信、透明和獨立的調查;

(6)要求美國國務院在年度人權報告中對國家批准的從非自願的良心犯身上進行的器官移植進行更加詳盡的分析;就美國法典第8卷第1182f部份的實施,即禁止向那些參與強摘器官和人體組織的中國人和其它國家的人士提供入境簽證,向國會提交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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