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調解信不可用於清盤

在民事訴訟之中,基於和解或調解的書信往還,可謂無日無之,這類書面往還的做法,猶如雙方在密室「講數」,其內容雙方習慣上皆會保密,這是指當調解終不成功之時,信件的內容也不會在法庭上公開,作為對薄公堂任何一方訴求的理據。這類信件之上,皆打上一個術語,叫「Without Prejudice」(無損權利)。這些信件的內容,只應在訴訟分出勝負之後在有關訴費(cost)的爭議之時才被拿出來。下面的案例法官詳細解釋了何謂「Without Prejudice」的重要性。

Chu Chung Ming朱松明 V Lam Wai Dan 林煒明〔2012〕5 HKC

原訴人與答辯人皆為夫婦,第一答辯人為第二申請人的兄長。這是一件典型的家庭式公司糾紛民事案件。在1994年一間叫Sun Shing Construction的公司成立以替代原先的合夥人商號。

在2009年,申請人夫婦與答辯人夫婦關係轉差,第一申請人申請要將公司以公正合理為理由清盤(just and equitable ground),這是典型的理由,適用於合夥人形式轉為以多數控制的公司模式,爭議之合理處是原來存在於合夥人商業的信託關係(trust)應繼續存在於公司之中,破壞了這種基於互信的信託關係,構成公司被清盤的理由。

在2011年2月,雙方安排了希望避免清盤的和解(mediation),在和解會談中一封印上Without Prejudice字眼的信交給了第一申請人。

在2011年11月,申請人正式入稟清盤,申請一方的指控為:

(一) 答辯人拒絕了申請人檢查公司的賬簿及紀錄。同時排除了申請人參與公司的管理。

(二) 安排公司的一些重要合約而事前不獲申請人的同意。

答辯人想依賴信件中的第一及第二段的內容作為答辯的理由,法庭拒絕了並批准了清盤的申請:

(一) 調解的重要基礎為保密,法庭只會在為了公正處理案件之時才會強制公開調解的內情。

(二) 當一份文件被確定為調解的一部份而雙方有協議保密,法律原則是這必須保密,辯方有舉證的責任說服法庭有何公家利益的理由以壓倒(override)這一法律原則。

(三) 在調解過程之中,混雜了解說、承認、指控、利益估計、表達需求等各類事情,保密的原則適用於所有情況。

(四) 答辯人要求的公開部份,並非為案件的程序公平所必需。(Not for the fair disposed of the case.)

(五) 所謂Without Prejudice原則不單有關承認任何事情。第一及二段本身沒有承擔過失但涉及一些自承的事實,這也為這法律原則所應包括。

(六) 法庭在特別的情況下是可以偏離一般的法律原則從而容許信件的披露。但本案信件的第一及第二段不符要令案件公正處理的特殊要求。這兩段文字所涉及的事情可經其它方法求證得到。◇

------------------

📰支持大紀元,購買日報:
https://www.epochtimeshk.org/stores
📊InfoG:
https://bit.ly/EpochTimesHK_InfoG
✒️名家專欄:
https://bit.ly/EpochTimesHK_Colum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