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擊性定價違法
文/黃覺岸
似乎需要重複強調以免除誤解,並非所有競爭行為都是違法,而是當從事目的或效果是妨礙、限制或扭曲香港市場的競爭,才是違法。這就是所謂濫用了市場權勢(abuse of market power)。而所有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種類是無法盡錄的。
業務實體可能利用其在第一市場內的市場權勢來損害第二個市場的競爭,例如將兩種不同市場產品捆綁搭售,以損害被搭售市場內的競爭。本欄在2013年8月9日介紹的案例《谷歌被全球追究違反競爭》就是一個例子。
谷歌Google是一個在全球各地市場都有90%以上市場佔有率的網站霸主,不單兼營其它網站甚而自行出產電腦,本身不違法,但利用自己在互聯網上的市場優勢協助自己有關產品的宣傳,屬違反競爭。
事件是由於幾間英國及法國的公司投訴,發覺自己公司的排位在谷歌被壓後(push down),目的是有利與谷歌有關公司的競爭。具體的行為,例如要求客戶只光顧谷歌的搜索廣告(搜索廣告是搜索結果旁邊顯示的廣告),令領導搜索廣告服務提供者無從競爭。這類廣告在「在線購物」、「在線電影」、「在線雜誌」等服務至為重要。又協助搜索服務網站的競爭者的資料,將其安置自己直屬同類網站之中,例如有關書籍、電影、飲食、旅遊評語等。
濫用市場權勢的行為還可以有其它的示例,常見的包括:
(a) 攻擊性定價(predatory pricing);
(b) 大受及捆綁銷售(tying and bundling);
(c) 利潤擠壓行為(margin squeeze conduct);
(d) 拒絕交易(refuse to deal);
(e) 獨家交易(exclusive dealing)
本文由於篇幅關係,先介紹攻擊性定價。最典型的情況是故意訂立沒有利潤的低價,以迫對手退出市場,或打擊競爭對手。雖然自己可能在短期內出現虧損,但預期可在較長時期之內收取更高的價格,除追回利潤,亦可迫走競爭對手。這裏有兩類情況:
(一) 是定價低於平均可變成本(average variable cost)。這是不大可能合理的經濟行為,競委會依此可認為其帶有攻擊性的意圖。
(二) 若業務實體的定價高於其平均成本,但低於其平均總成本(average total cost),則該行為可被視為是完全合理的商業行動,因為該定價至少能夠支付即時不可避免的生產成本,即上述的可變成本。
虛構的示例:Kowloon Vend Ltd 及 New Vending Co是本港境內僅有的兩間銷售自動售貨機的公司。Kowloon Vend享有大部份自動售貨機銷售額。而New Vending是近期加入的競爭者,佔有率要少得多。Kowloon Vend原本以高利潤的價格銷售其自動售貨機,而New Vending在進入市場時,以低得多的價格銷售其自動售貨機,令Kowloon Vend的市場佔有率開始下降。
為此,Kowloon Vend將其價格下調一半。此低價不足以支持Kowloon Vend任何標準的低成本,每一台機都在蝕本。New Vending最終倒閉。競委會可能評估為違反第二行為守則的攻擊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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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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