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法庭就中年夫婦在兩年內對家中印傭,以熱熨斗燙面、單車鏈鞭打、界刀界手、及多次用繩索綑綁等毒招虐待,裁定兩被告八項與襲擊相關的罪名成立,判以5年半及3年3個月的重囚。
合法來港工作的家庭傭工,是完全受到僱傭條例(本港法例第57章)所保障的。僱主必須向僱員提供的法定權益包括:
● 在每一工資期滿時,最遲不得超過7天,支付約定且不低於最低工資的薪酬;
● 除了法定的8項情況(例如員工損壞僱主的物品等)外,不得扣除工資;
●
如僱員按連續性僱傭合約受僱(即連續4星期,每星期不少於18小時),在每7天內,不少於1天(即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及
● 依法安排員工放取假期,例如法定假日、有薪年假、病假、產假等,及支付假期薪酬。
還有,如以下其中一種情況出現,僱員可對僱主作出即時解僱,而毋須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1.
僱員合理地恐懼身體受到暴力或疾病的危害(例如被僱主毆打、綑綁、用燙斗杓面、在寒冷天氣下只准穿單薄衣服、迫飲廁所水等);
2. 受僱主苛待(例如:不准往洗手間、不准吃飯、不准休息、不准睡覺等);
3. 及已為僱主連續工作不少於5年,而經註冊醫生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當時的工作。
數年前,在灣仔一家售賣雀鳥的店舖,男員工被女僱主連續4年虐打,就是明顯地可引用上述1.或2.項向僱主提出即時解僱的案例。僱員對僱主提出即時解僱,離職後應逕往勞工處立案,讓勞工處協助追討欠薪及其他補償。如僱員被僱主襲擊,亦應盡早向警方舉報。
而虐待女傭案中的事主,如能及早找機會聯絡代理公司或外傭團體,應可避免長期受到欠薪及虐待。代理公司或外傭團體亦應將有關的僱傭權益,清楚而全面地告知傭工,協助她/他們在法律保護下,獲得公平合理的僱傭條件。
類似的事件在香港時有發生,令人婉惜。很多家庭傭工都是隻身離鄉別井來港謀生的年輕女性,僱主應予以體諒,用心教導她們,給她們合法、合情、合理的對待,讓她們融入家中,大家愉快相處,這不是對各方都有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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