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何謂洗黑錢,法律之中可有定義?涉及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可以判重刑。香港的檢控例子不多,但金融行業與法律界都有專業守則,指示從業員小心以免捲入洗黑錢的活動因而犯上官非,下面是一件案例。(HCC24,
105/2010)
一名從事匯款工作的男子,經常為客戶在幾個月間處理動輒四、五億元的巨額轉賬,被控7項洗黑錢罪涉款共14億元,7人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罪成,需入獄七年半。
案情指被告在多段兩、三個月的短時間內,使用自己名下三個戶口處理共逾14億元犯罪得益,被告戶口不斷有資金進出,轉賬分別達9百至2千多次不等,這些款項少量從內地匯入,大部份是在本港戶口流轉。控方指出,按現行洗黑錢控罪,控方毋須證明款項來源。
這件事例指直接涉及洗黑錢的活動之中,純屬知情不報,是否也會犯法?據1999年的〈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的修訂條例,法例要求所有處理金錢交易或匯款業務的生意人(受監管的金融機構除外)需有責任認清(identify)顧客超過2萬元金錢往來的交易,並保存交易的紀錄最少6年,違者可罰款10萬及入獄3個月。
律師會給予律師的指引,提醒律師要小心別疏忽地涉及洗黑錢,包括協助(assisting),沒有及時舉報可疑事件,教導(tipping
off)顧客如果避過洗黑錢的調查,及未能為法庭的要求提供資料。
洗黑錢一詞的來源,源於20世紀20年代的芝加哥黑手黨的一名專家,他買了一台投幣式洗衣機,開設了洗衣店,在每天點算洗衣機收入之時,將其它犯罪得來的金錢一併放進其中,經正式申報並納稅之後,非法金錢變得合法。而洗錢亦真有其事,是將在飯店流通的錢幣放入洗滌劑中清洗,以免弄髒顧客的漂亮手套。
洗黑錢不離三步曲,先是將犯罪金錢存放在金融體系之內,第二步是將黑錢轉換成另一種形式,例如從現金換成支票、黃金、股票、保險儲蓄及物業等。第三步是整合過程,將上述有價值的資產全部投入合法的經濟活動之中。
最常見的洗錢方法,有利用旅行支票,重要的手段是在於無背書轉讓給第三者。第二類常用手法是在賭場以代幣間接兌換,將代幣直接交付給洗錢的受益人,再由他去將代幣兌換回現金,這樣可以避免透過紙鈔上的編號追查到洗黑錢的受益人。第三類是用低買高賣的假買賣,將黑錢變成實物,例如古董、珠寶、郵票或歷史悠久的名廠樂器等。
最後一談洗黑錢活動的法律定義,原來是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一之內,是指任何活動,活動者的意圖是利用活動的過程,將經由犯罪所得金錢,直接或間接地,令到有關的金錢,變成表面上(not
to appear to be or so represent)並不是經由犯罪的過程所得來,這類活動便算為洗黑錢的活動。◇
--------------------
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