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大家都知道普通法不單講法律的公義,在司法進行的過程之中,若然程序出錯,司法行動就可能要終止,這不關乎法律上事件的對錯,只因不符合程序。

司法程序的要求,有一本英國高等法院發展出來的天書,名叫白皮書(White Book),這是兩大冊共數千頁以字典用的細字寫成的「例書」,律師行必備,與訟雙方就依靠這例書進行司法訴訟,問題涉及程序不當,哪怕只是小問題,亦可以令到訴訟無法進行,而要尋求法庭作出裁決,亦因而可以成為案例。

下述是一件簡單程序爭議的案件,也是一件司法創新的案件,法官為用電郵的方式送達法律文件,是否可算為有效的替代送達文件方式(substituted service),作出創新的裁決。

Deacons V Wu Chen Kuo Stanley [2010] 6HKC153

原告者是有名的「的近士律師行」,起訴被告人拖欠律師行的律師費。但律師行無法有效地送達(Service,指將文件交到對方手中,確認對方已經收到)訴狀(令狀)到被告人手中。經查問被告人住宅的管理員,得知被告人不在香港,原告人於是申請「替代送達文件」的批准,理由是原告人無法知道被告人何時在港。所謂替代送達,是指經法庭批准的其它方法以代替將文件親身交到被告人手中。

原告人所申請的,除了將經修改的令狀放入被告人的信箱作為代替面見送達文件之外,亦申請用電郵將文件寄給被告人。如果法庭接受就當作送達已經生效,法律程序可以繼續下去。但地院的聆案官不批准,於是原告向地院法官上訴。

法官批准以替代送達取代正式送達,同時設定要經三程形式進行,分別是要在南華早報刊登廣告,將令狀放入被告人的信箱,及以電郵傳送。法官表示,在現今世界的商業環境,完全不理會電子傳達的傳達方式,顯然是迂腐落伍。

不過法官亦表明,香港的法庭不會認為,亦不會支持(endorse)電子郵件方式送達是安全可靠的送達法律文件方式,亦所以除送達文件到不同的被告人電郵以外,亦需登廣告及入信箱。

原告引用了多件香港及英國及澳洲的案例,澳洲的聯邦終審法院在2005年已經有案例,法庭批准以電郵及傳真作替代送達。

更主要的是香港地方法院條例之中並無條文規定電郵是不可接受的傳達方式,法庭可以視情況或在附加條件的情況下,批准替代方式的使用,一如本案。

這是一件比較近的案件,雖然法庭的級別不高,只屬地方法院,但原告人身為大律師行,有資深律師為法律作研究,理據十分充份,相信被告不會就這一點再作上訴,而本案會成為同類事件的指標,不因級別低而減少重要性。◇


 

--------------------
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