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買東西要自己睇清楚,大概是一般常識,買樓又是否要更加睇清睇楚,特別是二手物業業權可能出現問題,更加要睇清楚。一般人睇樓,當然只會睇環境座向價錢,物業的物權是否穩妥,自然是交給律師負責。大家大概也知道,律師收費辦事,若有嚴重疏忽,可告之可也,而律師已買專業保險,自然有一定保障,大家也許以為物業買賣的律師只是準備幾頁文件,要收以萬計的律師費是很貴,但其實物業的法律權益複雜非常,律師若是盡責睇清楚文件及其它細節,律師費不是白賺的。
不看清楚會出意外。最簡單莫如註冊在政府註冊處的業主,可能不是真的業主,在衡平法中可能另有擁有物業的人,賣家若不知情,可不用負責,但若不合理地不小心自己查清楚(律師代你做,這是為何要付費),可能成為名義上的業主但不能擁有及搬入物業居住,因為物業在衡平法上受約制與衡平法上業主(equitable
owner)的權益。
Flying Mortgage Ltd V Chan Kuen Kwong [2010] 2 HKC458
在1985年,黎女士在屯門中心購買了一物業,並用第三及第四兒子的名義註冊。兒子成為案中被告人。兒子向原告人的按揭機構借了兩筆錢,以物業作抵押,結果被告人無力還債,原告人於是入稟要追債並想出售物業作為賠償,這自然是一般財務公司慣常的做法。黎女士加入訴訟成為第二被告人,聲稱為衡平法中物業的實益擁有人(Beneficial
Owner),因為物業是她出錢買的,而她一直擁有屋契。事件好像不太複雜,這是經常可能出現的情況,法律權益問題自然遠為複雜,按揭公司的法定權益,會否被黎太的衡平權所凌駕?
這裏有兩大要點,黎太是否真的實益擁有者,而新業權擁有者的按揭公司(類同物業的買家),是否真誠地不知道黎太的存在?若是,真誠的買家有優先權。
法庭判黎太得勝。上星期本欄介紹的預付財產(advancement)給兒子的原則不適用。黎太並非準備將物業送給兒子,法庭只需決定是否信納她的證供。法庭接納她的故事。
黎太自始住在物業之內,一直保管屋契。她同意有關按揭只為兒子的利益,她從沒有表示將物業送給兒子,情況顯示她想保有物業的實益權益(Beneficial
Interest)。
於是出現權益衝突。法律要點之一是原告人是否真誠的買家(Bona Fide
Purchaser),並不知道黎女士權益的存在?買方不一定要清楚知悉,法律構定的知悉(Constructive
Notice),簡而言之,情況是他應知,或變相已作通知便可以了。
本案原告人最大的問題,是沒有上門檢視物業,甚而沒有要求查看屋契(按揭者有權保有屋契),沒有查問兒子的結婚情況,因而不知兒子由於結婚早已搬出物業,只餘黎女士居住在物業之內。
主要是由於按揭者的自己嚴重疏忽,黎女士的權益得以保留,可以住在物業之內終老。◇
--------------
記得那一天
也繼續過好每一天
--------------
📌 2025大事回顧👇🏻
https://hk.epochtimes.com/tag/回顧2025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
📰周末版實體報銷售點👇🏻
http://epochtimeshk.org/stor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