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本文涉及兩個合約法的概念,一為較特別的「忍協議」,正式翻譯是延期追討(Forbearance to sue),另一為合約的代價(Consideration)。法律名稱的翻譯追求達意多於文雅,於是中文讀來往往令人莫名其妙,除非先懂有關的法律概念。

先說合約代價,筆者在未有正式譯稱之前會譯為合約的「利益」,合約在要約及承約雙方的協議下構成,但協議(例如大家協議一同打球或吃飯)與合約的分別,在於合約是可以在法律上被執行的(Enforced),而協議不一定具備法律的效力。分別在什麼地方呢?在於合約雙方需要付出代價。單方面付出代價,例如我承諾合予你金錢,而你不需付出代價,這個協議就不會構成一份合約,亦即是不會被法庭所執行。

這一點前題之下,再談於法律上什麼是合約代價,這比較難解,因為不一定代表金錢,服務也可以,其他就不容易說明白,但簡而言之,代價或是利益是指付出一些有價值的權益,以換取對合約的支持,使合約在法律上有效。

本文所介紹的「忍協議」,即「延期追討」,就是這一觀念的引申,延期追討的協議在法律上合構成合約,會被法庭所執行。情況大約如是,A在法律上有追討的權利,B承諾A若不追討,B給予A另一筆金錢作抵償,支持B與A的協議使之成為有約的合約,其代價正是A延期不執行其法律之內追討債項的法律權益。

明白這原則雖然不容易,但律師及法官則沒有不明白的權利。下面介紹的案例,並不複雜,完完全全地反映原上述兩個合約法的基本概念作為教材十分合適,只是難明原審的內庭法官為何會作出錯誤的判決。

Media Asia Distribution Ltd v China Culture Program Invest Ltd [2009] 6 HKC293原告「寰亞電影有限公司」與一間叫富時(Fusi)的廣告公司合約推廣一套電視劇,合約下富時要支付九千六百多萬的版權費用。富時未能付款引起爭議,結果是大家協議下由富時的大股東的弟弟所營運的公司(被告人中國文化項目投資公司)發出共16張的期票給原告人。結果其中8張未能兌現,寰亞起訴富時,要求經簡易程序取得勝訴。

所謂簡易程序(Summary Judgment),是指被告人無答辨的合理理由,法庭不應讓其利用司法程序延誤判決。取得勝利判決之後原告可以直接籍法庭的命令要被告人在14天內付款,否則可申請清盤。

但高院內庭法官(Master)批准了被告人不講條件的抗辨程序(Unconditional Leave to Defend),這是說不批准簡易程序,在這一法律觀點上,原告上訴得直。

高院法官批准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被告人雖然不涉及原告與富時的財務糾紛,但被告人發出期票,換取原告人延期追討富時的關係,是穩含的要求(Implied),足以構成有效的合約關係,所以不兌現支票本身,不存在合理辨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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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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