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七一衝擊立法會案」,14人被控暴動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罪,今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較矚目的是審訊前沒有認「暴動罪」的藝人王宗堯,當日他為了將充電器交予一名記者,進入立法會大樓並逗留3至5分鐘,其中在會議廳僅停留 27 秒,結果竟被李志豪判監74個月,超過6年。

其餘不認罪者,就算當日參與程度很低,皆一律遭法官重判,包括自幼有智能障礙,且診斷出思覺失調兼自閉症的何俊諺(21 歲,運輸工人),以及早前已出家為僧的26歲青年吳志勇,兩人分別判監74和80個月。

據悉,吳志勇在2019年7月前,曾因一場事故而全身大範圍骨折,後來雖奇蹟康復,但當天進入立法會時仍要撐着拐杖,可見他就算身在現場,也不可能作出什麼暴力行為,極其量只是和議、聆聽「勇武派」的去留爭辯,或接受訪問而已。

但不管你是精神失常、行動不便,抑或純粹想交充電器給記者,只要法官認定你是犯了「重罪」,就必定予以嚴懲。面對身心障礙的被告,法官李志豪也不是第一次給他們判刑了——去年6月,李志豪也裁定一名19歲自閉青年「侮辱国旗區旗」罪名成立(注1),現在再釘死一個自閉症青年,相信眉頭也不會皺一下。

但李志豪宣讀王宗堯的判詞,卻有一點令我不解。李官說,片段見王宗堯與在場人士交談,又擁抱示威者並拍膊頭,明顯表達支持和鼓勵,意在參與暴動。李官又說,不論王的知名度高低,就算是無人認識的普通市民,只要出現在暴動現場,法庭都可作出無可反駁的推論,就是他有份「促成、協助或鼓勵」暴動,故裁定他暴動罪成。

如果香港法庭真的有這種推論,那就奇了。721暴動,有影片顯示何君堯在元朗站附近與大批白衣暴徒握手,更向一名暴徒表示「辛苦你喇」,對方回應「唔辛苦」,何又向一名白衣人說「你哋係我英雄」,為什麼何君堯可以逍遙法外,還繼續做所謂「立法會議員」?

此外,去年10月底林卓廷被控參與721暴動的案件開審,控方傳召了匿名證人A婦,該A婦人在法庭上自己招認當晚穿白衣、與白衣人遊行並大叫「保衛家園」口號、在白衣人施襲後向他們鼓掌(注2),以李志豪的判詞來說,那個A婦毫無疑問是「促成、協助或鼓勵」暴動,為什麼又可以逍遙法外,更當上控方證人呢?

中國傳統儒家文化雖然有很多糟粕,但有些刑法原則還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例如古書說的「罰疑從去,所以慎刑」(《漢書.馮奉世傳》)、「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尚書.大禹謨》),都是說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但今日這裏,Everything is wrong,舉目皆是「罰疑從重」、「與其失不經,寧殺不辜」。

74個月,那是什麼概念?它足夠讓一個少年完成中學教育,出來社會工作;也足夠讓一條賤婦做完一任市長,毀掉一個國際城市,令它變得面目全非。既然被剝奪六七年自由的結局已經定了,我只能遙祝他們平安,並在磨難中將自己鍛煉成更好的人。

注1:

李志豪已涉分裂国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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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

721控方證人原來是白衣人

https://www.patreon.com/posts/721kong-fang-ren-92069646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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