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於2020年擺街站時發表「光時」等言論,經審訊後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項罪名成立,被判入獄40個月。譚得志不服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3月遭上訴庭駁回。他昨(14日)就定罪申請終極上訴到終審法院。

律政司向傳媒表示,已收悉譚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的動議通知。

多間傳媒報道,譚得志一方的上訴,包括爭議《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可公訴罪行,須在高院原訟庭法官和陪審團席前審理;控方是否須證明煽動罪的意圖,包括被告有意圖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如上述是控方毋須證明煽暴意圖,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不符合「依法規定」原則而違憲。

早前判決不採納英樞密院原則

譚得志案是1997年後首宗就煽動罪上訴案。譚早前以最新英國樞密院案例,即一宗發生在千里達的煽動案件,樞密院裁定煽動定罪須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但是上訴庭7日裁定,煽動罪是成文法罪行而不是普通法罪行;及煽動暴力的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當時上訴庭的判詞,對於《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煽動意圖」罪為維護國家安全而限制言論自由權利是否合憲,指出煽動罪的核心一般與文字傳播相關,控罪的某些方面因其性質是無法準確定義,文字須因應當時社會文化和政治背景予以理解,煽動罪必須顧及説話的時間、議題和説話的情境。本案結果料將影響《立場新聞》等煽動案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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