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本月初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現時區議會參選人須取得分區、防火和滅罪委員會各3個提名屬違反《基本法》,要求法庭頒令取消有關參選規定。高院今日(1日)頒布判詞,裁定郭卓堅敗訴。郭卓堅說,會與律師研究是否上訴。

法官高浩文高浩文昨日在庭上,雖然對多達75.4%的區選候選人為三會委員表示「驚訝」。其在書面判詞亦稱,新制下的提名門檻令人更難參選,但他認為《基本法》下的選舉及被選舉權並非絕對,只需施加的限制合乎比例和有合理目的。

法官認為,三會委員獲委任是因為其與社區有緊密聯繫,他們互相推舉參選「不一定不恰當」,又稱民主派候選人未獲提名有很多原因,但沒有證據推論這僅由於提名要求的不公平所導致。法官又認為,三會成員如何行使是否提名的自由裁量權,當局已有指引,不宜認為他們會武斷地(arbitrarily)任意行使其權力。

對於提名要求是否造成具有壓迫性不公,法官稱其與社會利益,與《基本法》第26條 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21條取得合理的平衡。

至於郭卓堅一方稱新選舉制度屬「倒退」,法官指,關於某件事是否被視為「倒退」的評論,可能取決於發表評論的人的觀點,並且本身可能並不有用。

律政司一方提出,要求3名成員提名的要求,並不過於嚴格;沒有其他實體比三會更適合提名處理地方事務的人。法官均接納,認為做法有合理基礎。

郭卓堅在庭後見記者時表示,《基本法》26條保障港人的選舉和被選舉權,立法原意就是為避免港府剝奪相關權力。他強調自己只是就《基本法》26條作出上訴。他又說,即使自已勝訴,裁定三會提名機制違憲,「佢(政府)都可以照選」。

案件編號:HCAL19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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