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15日三讀通過《2023年區旗及區徽(修訂)條例草案》,其今(24日)正式刊憲生效。

條例禁止任何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或區徽的行為,包括倒插或倒掛區旗或區徽,不論有關行為是在現實世界或網絡世界發生。日後凡在活動中使用區旗或區徽,活動主辦方有責任把活動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妥善收回保存或重用,至於有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須交回設於18區的特定回收點。

政府稱,《條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目標是做到「教與懲」並重,一方面就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針對侮辱區旗或區徽行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

與《國旗及國徽條例》看齊

另外,新規定還包括教育局局長,須就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引,亦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台及電台,播放區旗及區徽的宣傳片或聲帶。

《區旗及區徽條例》於1997年7月1日在香港實施。因應2021年通過修訂《國旗及國徽條例》,政府決定亦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使兩條條例保持「適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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