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男子涉嫌於2019年「太子站8.31」事件當晚,在油麻地站攜有雷射筆等物品,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一名在案發當天攜有3支雷射筆的被告承認控罪,今日(2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3個月。

被告蔡朗賢(現年30歲,接待員)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31日,在油麻地港鐵站月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3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指,當晚有人在港九各區示威,入夜後有人在港鐵站聚集,之後執法人員驅散。期間被告被截查,當時被告的背囊內藏有3枝雷射筆,另有黃色頭盔、眼罩等。

辯方今年9月15日在庭上求情時指,被告由事發至今的4年間,生活上有重大轉變,被告母親癌病復發,只餘下幾個月生命;父親亦因眼疾無法繼續的士司機的工作;加上兄長生意欠佳,被告成為家庭經濟支柱。原本被告以為控方不會提出檢控,開始重整生活並計劃結婚,但今年5月卻遭到起訴。

裁判官林子康接納求情因素,指被告沒有惡習和刑事定罪紀錄;母親需要長期接受治療,主要由被告承擔龐大醫療開支;而被告於油麻地被截停,並非示威集中地的尖沙咀或旺角,其衣著裝束與一般抗爭者有分別,穿上灰衣白球鞋等。

林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或有意圖使用涉案的3支雷射筆,判刑以監禁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獲扣減3份之1刑期,再因延誤起訴減1個月,總共判囚3個月。

同案另一被告馬俊仁(27歲,售貨員)涉嫌管有雷射筆、錘子連摺刀和鋼珠等物品。他否認控罪,排期今年12月6日受審,預計審期2天。

案件編號:KCCC 1432/2023、KCCC 143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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