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歲男編輯被指在2019年9月8日,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當晚,在旺角管有雷射筆及雨傘等物品,事隔近3年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他否認控罪,案件今(21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葉啓亮裁定表證成立,被告出庭自辯。

被告唐健豐(26歲)供稱,當日下午到西貢釣魚翁行山,因天雨原路折返,並在到將軍澳時購買一把藍色長傘。

唐之後搭港鐵到旺角購買運動用品,約晚上7時到達旺角,在車仔麵店吃晚餐後,先後到華輝運動用品中心、迪卡儂及部份樓上運動用品舖。

唐:接過並戴上防毒面罩 警員將雷射筆放入其背囊

當唐打算回家時,發現旺角港鐵站已關閉,彌敦道上有多人聚集及走動,自己亦疲累,於是到山東街休憩處內休息。唐稱,一個多小時後,他打算步行到快富街巴士站乘車回家,其間經過亞皆老街和彌敦道交界時,有黑衣示威者跑過,並有一名男途人向他遞上防毒面罩,又說稍後或會有催淚氣體,唐因擔心警方發放催淚彈,接過並戴上面罩。

當唐走到西洋菜南街附近,被人從後按到地上,其後才得知是被警員制服。唐並說,當時警員用膠索帶綁起其手,一名防暴警員將地上一支不屬於他的雷射筆塞進其背囊內。

唐另外指,當日沒有執袋,他背囊內原有另一枝具雷射功能的電筒,是平時與貓玩耍所用。

控方盤問唐時,唐稱涉案的行山杖於2018年購買;但是控方指行山杖上印上的製造日期為2019年6月,唐解釋記錯。控方出示涉案雨傘,指傘底有刮痕,質疑不是全新,唐指時可能是當日購買後刮到。控方又質疑唐覺得現場危險但未有離開,改搭西鐵回家,唐回應當時較疲累,需要休息,又擔心有突發情況,故未乘搭西鐵。

唐健豐被控當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把雨傘和一支行山杖。案件明日續審。

案件編號:KCCC1542/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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