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丫海難事件造成39人罹難,事件至今逾10年,死者家屬一直爭取召開死因研訊。2020年死因庭表明不會召開死因研訊,家屬隨之入稟高院,唯遭高院原訟庭駁回。當中2人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昨日裁定申請人得直,指召開死因研訊具公眾利益,下令為其中2名死者召開死因研訊。

是次2名上訴人為梁淑玲和趙炳全,分別是遇難者梁家杰和趙少琼的家屬,答辯人為死因裁判官,兩名家屬昨日均有到庭索閱判詞。梁淑玲表示對上訴結果感到激動,但認為召開死因庭只是開始,到死因庭結束才算是完滿,並說會聯絡其他死者家屬,歡迎他們申請召開死因庭。她又指。希望各相關持份者,包括造船廠及船公司等,配合死因庭提供資訊,避免事件再發生。

南丫海難家屬亦發表聲明,對法官的裁決表示萬分感恩,會好好準備開庭。他們形容終獲上訴庭裁定得直,下令召開死因庭,「可謂皇天不負有心人」。

希望死因庭儘快召開研訊,以找出沉船更多真相;告慰亡者、對死傷者有交代之餘,更重要是對症下藥,作出建議,防止類似災難再發生,不再有無辜的死傷,保障香港的海上安全。

家屬指一直不明白為何南丫四號會迅即下沉、海泰號為何輕易插穿南丫四號,以及災難背後的真正成因和涉及人員有何責任。

失去2名家人的家屬徐先生質疑,為何召開死因研訊處理一宗沉船災難,要拖延11年。他認為死因庭只是開始,還有漫漫長路;又指部份涉案證人可能已經移民,他呼籲有關人士配合回港作供,一起尋找沉船真相。

死因研訊姍姍來遲
上訴庭感遺憾

上訴庭判詞表示向死者家屬致以最深切同情,對死因研訊姍姍來遲感遺憾,但希望研訊結束可令事件告一段落(closure)。判詞又指,儘管調查不會就民事或刑事責任作出任何結論,但召開研訊可公開披露受查機構或系統所存在的缺陷,包括公共機構管理不善、疏忽職守等問題,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生,符合公眾利益。

至於本案涉及的公眾利益,上訴庭形容是「不言而喻」,並指政府任命獨立調查委員會就是證明,但重點是否有足夠的公眾利益召開死因庭。法庭補充,獨立調查委員會的仔細調查值得稱讚,但由於委員會要在6個月內交報告,故該報告未能全面涵蓋所有事實和問題。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高浩文對公眾利益的看法過於狹隘,令他錯誤行使酌情權,裁斷有錯。

海事處官員須公開接受審訊

判詞提到六大關注事項,包括財利船廠是否一開始就知道船隻的水密艙應該建造為密封;「南丫四號」的圍板是否低於標準;艙壁有否有定期檢查;海員長時間工作等問題。

另外,上訴庭認為海事處在客船審批、發證和檢驗方面,需要公開調查是否存在系統性缺陷。若調查結果顯示海事處存在系統性缺陷,亦能向處方提出進一步的建議,以防止未來發生類似事故。而與政府內部調查不同,鑑於研訊庭具相當的透明度,這亦提供了另一個令人信服的理由,說明負責的海事處官員,必須在死因調查中接受公開審訊,增強問責制及挽回公眾信心。

死因研訊可減低公眾擔憂

判詞指出,召開死因研訊,可減低公眾對類似事件的擔憂、消除外界懷疑及澄清謠言。在某些情況下,調查這種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已變得與調查死因的職能同樣重要,其或更重要。研訊可以公開查明與死亡有關的事實;引起公眾關注,完善預防措施;以及向公眾保證,其任何成員的死亡情況都不會被忽視、隱瞞或忽視。

今年6月上訴庭處理期間,上訴方指,早前找到「南丫四號」不設水密門的新證據,涉及監督建船的財利船廠;家屬希望找出遇難過程的細節,召開死因研訊方符合公眾利益。上訴方又稱,原審法官本接納相關新證據,如艙室與舵機艙之間的艙壁,沒有安裝水密門等證據,但在作出判決時卻未有考慮。

上訴方續指,在獨立調查報告的建議中,未有針對「海泰號」員工工時過長的問題,又指在考慮公眾利益下相關建議,不應只有海事處需汲取教訓,亦包括涉事船廠和船公司等。上訴方認為在召開死因研訊下,死因研訊官或陪審團可更全面地提出建議,亦可傳召其他證人提出新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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