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前中大學生會會長區倬僖在內的4名人士被指在2021年1月在大學站外推跌鐵欄及向保安員投擲白色粉末,被控非法集結罪。其中3人不認罪,案件今日(9日)於沙田裁判法院續審,辯方指證物並無區倬僖的指模或DNA、警員亦未有用被告的相片比對認人,認為無足夠證據證明被告當時在場,案件押後至3月24日裁決。

4名被告依次為曹德熙(22歲)、區倬僖(23歲)、梁溢希(23歲)及梁顥維(26歲),被指於2021年1月11日在港鐵大學站A出口外近香港中文大學校園內的出入口保安檢測站,參與非法集結。曹德熙早前認罪,被判監6星期;而梁溢希於昨日(8日)被裁定表證不成立,獲當庭釋放;區倬僖與梁顥維則表證成立,案件於今日(9日)續審。

區倬僖的代表律師陳詞指,控方無法證明呈堂片段中由紅衣變裝成黑衣的疑犯是區,因為警員只是透過衣服,而非外貌、身形及步姿等以辯識身份,故證供欠穩妥。

辯方續指,控方證人偵查警員李宇豪僅以「睇咗好耐」作為辨認被告的方式,未有使用被告的相片作對照。辯方強調根據法律原則,如須從影片認人,則須用不受爭議的被告相片做對比,亦須將被告相片呈堂。

辯方充說,警員從未於庭上指認被告,作供時一直用「推論、判斷」等字眼,認為證供欠穩妥,法庭應接納區於關鍵時間並不現場。

梁顥維的代表律師則表示,警員指稱在片段中認出黑衣疑犯是梁的證供不應呈堂,早前呈堂影片顯示,有一名疑似梁顥維的人於民主女神像旁的石壆逗留約50分鐘,辯方指即使片中人為被告,亦有證據顯示被告當時在等候朋友,逗留原因合理,其位置亦與案發現場有20米距離。該男子亦只是舉起手提電話拍攝,稱不上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在昨日(8日)的審訊時指出,控方的檢控基礎為同夥犯罪原則,惟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中已經釐清,同夥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案件,而控方亦未能提出任何梁溢希曾在現場出現的證據,裁判官最終裁定梁溢希的控罪表證不成立,當庭獲釋。

案件編號:STCC 74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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