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一案,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辯方結案陳詞。

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立法會前議員何秀蘭,及基金秘書施城威6人,被票控沒有為基金作社團註冊,他們否認控罪,今日都有到庭。

控方早前指,本案需判斷「612基金」是否本地社團、被告是否社團幹事,以及「612基金」是否沒有在一個月內註冊。

辯方代表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在陳詞中,指出《社團條例》中,「社團」定義的中文版本包括「一人以上的合夥或組織」,但英文版本是「association of persons」,認為意思更廣泛,超出立法原意欲規限的範圍。

彭亦指控方提出的1972年的標會案例,有關的判辭已提及「社團」定義模糊,亦認為當年未有《人權法》或《基本法》保障結社自由,認為本案不可依賴標會案。他提出,「社團」的定義要考慮社團成員之間要有相互的權利及義務,信託人如果只是管理基金,不意味有相互的權利及義務,信託人之間亦沒有義務或可以強制執行的權力。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質疑,案中5名作為信託人的被告公開為基金籌款,又可以在其他信託人同意下動用款項。彭耀鴻反駁,指上述不是相互權利,如果信託人不作為、不參與基金事務亦無違背義務。他又說,「612 基金」無正式章程或規則,強調信託不等於一定是社團。

彭耀鴻指,《社團條例》的立法原意無意針對正當業務,不應以條例禁止提倡市民福祉的活動,辯方認為市民有結社自由,但控方則認為應管控所有事情。

6名被告分別被票控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罪。控罪指,6人於 2019年7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間,於香港作為「612人道支援基金」本地社團幹事,在沒有指明時間內遵從香港法例《社團條例》的規定為基金註冊。

案件編號:WKS4829-483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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