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腐敗的政權,越多繁複的法律。」
羅馬政治家Tacitus

林鄭日前表示港府與中央相關機構已就一地兩檢尋找到合適的法律基礎,待全國人大常委會確定及批准後,會連同日前簽署的《合作安排》公佈,她更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做任何事情都要有穩妥的法律基礎,否則可能會受到司法覆核挑戰。

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內容至今仍保密,明顯是林鄭政權恐怕港人很有可能會就相關內容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因而阻慢立法工作。選擇經由人大常委會通過後,才公佈《合作安排》內容,就是要避免香港市民可能在現有法律框架申請司法覆核,以粗暴的行政手段打擊可貴的法治精神。

議員宣誓風波導致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已清楚地讓港人知道,香港的法律可隨著中共政權的喜惡而任意修改。這次的人大釋法另一令人不寒而慄之處,就是其追溯權。這荒謬絕倫的做法讓港府取消梁國雄、羅冠聰、劉小麗和姚松炎四人的議員資格提供了「法律依據」。行管會現時更要向他們四人分別追討近300萬元薪津,務求將他們趕盡殺絕。毫無疑問,任意可由人大改動的香港法律,已成為了港府打壓異己的工具。

我不是法律專家,只希望用常理去評一評行管會的做法是否合理。一家公司聘用了一個員工,員工按照雙方同意的聘用條款工作了一段時間,公司也向他們發放了工資。之後,公司發覺原來管理層沒有充份核實員工的背景和資歷,最後決定員工其實並不符合公司的要求,終止了員工的服務,更要向他追討已收取的工資。首先,聘用員工的錯誤決定責在公司,它應當是承擔的一方。此外,員工為公司付出了時間和精力,也為公司作出了貢獻,收取合理的報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公司要求他歸還薪金道理何在?但港府就是這樣的一個僱主,這也是林鄭所理解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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