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拍攝於中共駐洛杉磯總領館門前的影片,在網絡上引發廣泛關注。畫面中,示威者聚集在領館正門外進行抗議,其間一名被指為與使領館相關的安保人員使用了胡椒噴霧,隨後美國當地執法機關介入並採取了執法措施。圍繞該事件,輿論迅速分化,有人將其視為外交衝突的一部份,也有人質疑安保人員是否越權使用武力。

從法律角度看,這宗事件真正值得討論的,並非政治立場或情緒反應,而是一個更基礎、也更容易被忽視的問題:在美國法律體系下,外國使領館的安保人員,在公共空間中究竟能做甚麼、不能做甚麼?

要點一:使領館「不可侵犯」 並不意味著館外可以「自行執法」

從目前公開資料判斷,涉事行為發生在洛杉磯中共領館正門外的公共區域,而非使領館圍墻或建築內部。這一區別在法律上至關重要。國際法確實賦予使領館特殊保護,但這種保護的對象是「館舍」,而不是館舍外的街道、行人路或公共空間。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22條(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22)及《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31條(Vienna Convention on Consular Relations, Article 31),使領館館舍享有「不可侵犯」(inviolability of the premises)地位,其法律效果主要體現在限制駐在國執法機關未經同意進入館舍,而非賦予使領館人員在公共區域行使執法權或使用強制力的資格。美國國務院及美國法院在長期實踐中始終強調,使領館並不等同於外國領土,「不可侵犯」並不意味著「治外法權」(extraterritorial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

結合本案發生地點位於公共空間這一事實,使領館的外交或領事地位本身,難以為安保人員在館外使用胡椒噴霧提供直接的法律正當性。

要點二:為使領館工作 並不自動獲得外交豁免

在討論用武是否合法之前,必須先釐清一個常被誤解的問題:涉事安保人員的法律身份。僅僅因為其服務對象是外國使領館,並不意味著其本人享有外交官或領事官員的法律地位。

根據《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37條(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Article 37),外交豁免僅適用於明確列舉的外交人員及其特定家屬,並不自動涵蓋所有行政、技術或安保人員。美國聯邦法院在多宗判例中反覆確認,外交豁免必須「具體到個人」,且通常需經美國國務院正式承認(recognition by 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在目前缺乏任何公開資料顯示該安保人員享有外交豁免的情況下,更合理的法律分析路徑,是將其視為受加州法律全面管轄的私人個體(private individual subject to state jurisdiction)。這意味著,其行為應適用加州《刑法》(California Penal Code)及美國普通法(U.S. common law)的相關標準,而非外交特權框架。

要點三:胡椒噴霧不是「低風險執法工具」 而是受嚴格限制的防衛手段

從目前公開影片來看,現場衝突似乎主要表現為言語爭執,尚未清楚顯示示威者對安保人員構成即時、迫在眉睫的人身攻擊。當然,公開影片具有侷限性,最終仍需以調查結果為準,但這一初步印象在法律分析中仍具有參考意義。

在加州法律框架下,加州《刑法》第12403.7條(California Penal Code § 12403.7)允許個人合法持有胡椒噴霧(oleoresin capsicum),但並不意味著可以在任何衝突情境下使用。其使用前提,仍必須符合加州正當防衛的普通法標準(self-defense under California common law),即防衛者需基於合理認知,面對真實且即時的人身威脅,並且所採取的防衛手段須與威脅程度相稱(proportionality and necessity)。

加州法院在相關判例中多次指出,胡椒噴霧等化學刺激物雖然不屬於致命武力(non-lethal force),但其侵害性不容忽視,不能被用於懲罰、驅散人群,或象徵性地「執行秩序」。若後續事實確認示威者並未對安保人員構成即時人身危險,則該次使用胡椒噴霧的行為,在加州法律下存在被認定為超出正當防衛範圍,甚至構成攻擊或毆打(assault or battery under California law)的現實風險。

要點四:示威是否「未經許可」 並不能替代警方決定是否用武

另一個常見但危險的誤解,是將「未經許可的示威」與「可以用武力驅散」直接畫上等號。即使假設示威者存在程序性違規,這在美國法律體系中仍主要屬於行政管理或治安執法問題。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及其相關判例長期確立的原則是,即使集會或示威存在違法或違規情形,其處理權原則上專屬於執法機關(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而非私人個體或私人安保人員。加州法律同樣未授權私人安保人員在公共空間內以化學刺激物或其它強制手段代替警方執行秩序管理。

因此,在評價本案中胡椒噴霧使用是否合法時,示威是否取得許可,最多只能作為背景事實考慮,而難以構成實質性的免責或正當化依據。

綜合目前公開且尚未完全核實的事實,從國際法與加州法律的一般原則出發,外國使領館及其相關安保人員,並不因其外交或領事背景而在美國公共空間內當然享有執法權或使用強制力的特權。

在缺乏明確外交豁免、且未能證明存在即時人身威脅的前提下,使用胡椒噴霧的行為在加州法律下存在顯著爭議,並可能引發刑事或民事層面的法律風險。

這宗事件的最終法律定性,仍應交由事實調查與司法程序完成。本文僅是嘗試在情緒與立場之外,把討論重新拉回現實,並提醒:遵守規矩,不踰矩,才能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編者註:本文作者為美國華人律師葛惠明(化名)。#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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