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宗《反恐條例》案件今日(23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22天審訊,8人被控於2020年初策劃3次爆炸行動。警員否認檢取次被告的手機後,事隔一日方封存入證物袋,是旨在干擾或容許他人干擾證物。警員又被質疑不能清楚辨認疑犯容貌,警員承認無受認人訓練。
8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歲)、李嘉濱(26歲)、吳子樂(28歲)、張家俊(30歲)、楊怡斯(29歲)、張琸淇(25歲)、何培欣(23歲)及周皓文(25歲)。首7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偵緝警員温文鏡繼續由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辯方指,溫供稱憑眼眉和步姿,在明愛醫院登記處的閉路電視片段認出李嘉濱,但是片中人戴口罩和帽,只看到其一半眼眉。另外,辯方稱片中是一名中等身材、戴黑框眼鏡的中國籍男子,其衣着比比皆是,但是温不同意。
辯方質疑,温早前對片中人戴黑色粗框眼鏡避而不談,是僅以眼鏡款式認出李,但不想陪審團和法庭知道。温不同意,重申認出李的「V字型」眼眉和步姿;不過辯方認為用步姿認人不客觀、不準確,但温亦不同意,指自己方法準確,不過承認自己沒有接受認人訓練,然而有15年調查經驗。
質疑警逼招認虛報地址
另外,就李另被控的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涉向警方虛報居於西營盤梅芳街某大廈一樓,但實際上住在二樓。警方2020年3月8日帶李到該大廈1A室搜查,辯方指,李當時已經搬走,亦不知道密碼,温不同意。辯方並稱,警方當時逼李嘉濱「撞密碼」,是因擔心在錯誤地方搜屋,一旦爆錯夾萬要「孭鑊」,溫否認,並指不記得警方入屋後,有無查問李或打開搜查單位衣櫃內的一個夾萬。
對於是否擔心該處並非李的住所,爆錯夾萬要「孭鑊」,温稱搜查令賦予警方搜查權力,「爆錯門我哋都唔會孭鑊」。
辯方又表示,溫文鏡和警長陳國威曾經要求李嘉濱招認虛報地址,是因為警方在二樓單位發現硝酸鉀和金屬品,李當時否認,但陳回應不用李擔心。另外,辯方指温曾要求李嘉濱承認二樓單位有爆炸品,並是由李從大角咀帶到單位,不過溫否認有上述對話。
辯方亦質疑,警方從李檢取兩部手機後,沒有即時啟動飛行模式及封存在證物袋,並送到網罪科檢驗,而是温自行拍攝兩部手機取得內容。温解釋,拍攝可用在稍後的錄影會面;但是辯方指温用此段時間干擾證物,但温否認。
案件編號: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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