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陳廣池的百頁判案書,值得反駁的地方當然數之不盡。今天,我還想回應一下判詞第397段:
「有些域外國家、地方或機構以不負責任及『雙標』的言論來批評本港所進行的一些刑事審訊,試圖矮化本港的司法制度,甚至恐嚇對一些本地法官提出制裁或入境限制。」
其實有陳廣池這種出類拔萃的法官,外國勢力還何需「矮化」香港司法制度呢?陳廣池批評別人「雙標」,不知理據何在,但香港執法和司法部門的「雙標」,則幾乎有目共睹。不妨先就地取材,以本案控方證人A女士為例。在判案書第115和117段,陳廣池這樣寫A女士:
「A否認曾在鳳攸北街與一些白衣人遊行。A運用權利不回答她有沒有叫口號。A同意在元朗港鐡站內在某時段曾拍手,認為元朗居民可保衛自己家園。」
「雖然A戴上紅手帶,但她不同意她是和白衣人組同一團伙。A亦同意在一些錄像片段看到自己和一些人一同遊行和叫口號。」
光看以上兩段,已知道這個控方證人A不誠實(先否認自己參與白衣遊行,直至看到錄像片段,才不得不承認)。當晚A跟其他白衣人一樣戴紅手帶,被拍到和白衣人一起遊行、叫口號,還在「元朗港鐵站內在某時段曾拍手」。
但A是在什麼「時段」拍手呢?陳廣池沒在判詞明言,幸好我去年曾撰文留下記錄,否則一不留神就錯過了重點——白衣人襲擊市民後離開,A就在現場向他們鼓掌。詳情見:
這樣的行為,根據判詞第222和223段的「標準」(如果是真的標準),早就被控暴動了。陳廣池是這樣寫的:
「222.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如果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aiding)及教唆(abetting)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人而被定罪。」
「223.從單純身處現場,變成被歸類為提供鼓勵,並不意味着需要大量活動,尤其要注意到這等罪行的控訴要旨(gravamen)正是犯案者恃着人多勢眾達致他們的目的。」
A在法庭已經招認,自己在現場和白衣人一起遊行、叫口號,更拍手鼓勵他們打人,完全符合陳廣池第222段的定罪標準。結果呢?她非但沒有被捕,還站在法庭上做證人,指控其他人參與暴動。
當然,我們也不會忘記跟白衣人握手的何君堯、在721前夕高調呼籲人帶藤條、水喉通去對付示威者的石鏡泉,還有那個自稱「香港警嫂」的微博帳號「風中微塵」——2019年7月18日,她在微博發佈了一段字:「各位元朗朋友要當心了,7.21晚班暴徒會捲土重來,大家要准備好D土特產招呼這些龜孫子啊!」詳情見:
「風中微塵」的微博、石鏡泉的呼籲,當時被大量轉發,不知煽動、吸引了多少白衣人,這才是名副其實的「磁石效應」。但這些人至今仍逍遙法外,甚至沒聽說有人要調查他們,遑論起訴「煽動」或「暴動」了。香港的執法、司法部門還不算「雙標」?
事實擺在眼前,721暴動的真正組織者,那些提前煽動、指揮的主謀,毫髮無損,而被控告和重判的,卻是那些表達異見的市民和前議員。在這情況下,不管港府和法官如何「此地無銀」地強調香港司法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恐怕公信力已逐漸化作「風中微塵」了。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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