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男女早前被裁定在2019年「十一」,在尖沙咀警署一帶「參與暴動」等罪成。其中3人不服定罪上訴,其中一名城大畢業男生亦就刑期上訴。上訴庭早前駁回定罪上訴,但判男生刑期上訴得直,減刑3個月至4年9個月。上訴庭今(4日)頒判辭,指原審的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因男生管有鐵鎚及伸縮棍而加刑,但同案其他被告亦「管有攻擊性武器」,沒有加刑,「看不到原審法官對他們作出區分的理由」。
申請上訴者為城大畢業生何善航(判刑時22歲,下同)、律師樓文員方穎雯(28歲)、從事測量的雷健昌(32歲)。上訴由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審理。
就定罪上訴,判詞引述辯方指,各申請人被發現的地點,都是在控罪所指的「暴動」範圍以外,沒有證據指各人曾出現在「暴動」範圍,或曾作出甚麼行為,申請方強調加士居道天橋下聚集的示威人士四散後,不可能在1分鐘內,引致彌敦道近眾坊街的道路上,有不同物品阻塞馬路和起火。
但是上訴庭法官認為,「暴動」有流動性,示威者且退且戰,在後退時仍竭力嘗試把戰綫位置從加士居道天橋底移到眾坊街,「彌敦道近眾坊街上障礙物只不過是一些被撬的鐵欄和零星的縱火,一兩分鐘內建立起來根本沒甚麼難度可言。」
至於雷健昌傳召的辯方證人解釋,雷身上的工具因工作攜有,但原審法官認為由於事發當天彌敦道並沒有地盤工程,雷亦無受辯方證人指派到彌敦道附近工作,不能解釋其為何前往該處及在該處被截停,於是指上述證供對雷毫無幫助,「是無可詬病的」。
其他被告同管有攻擊性武器無被加刑
至於何善航不服刑期的上訴,何一方稱原審並沒有對其他同樣「攜有攻擊性武器」的被告,加刑3個月,卻以他攜有的鐵鎚及伸縮棍「可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加刑3個月,屬不合理的判刑差別。
上訴庭指出,原審並無就其他分別管有板手、彈射器、44個彈珠、雷射筆的被告的「暴動」罪加刑,而就何善航管有伸縮棍及鐵鎚,認為其「可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的傷害」。
上訴庭稱其他被告所管有的「攻擊性武器」,亦可導致傷害。上訴庭引述原審表示,雷健昌管有的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是因為把雷射光直接照射在人的眼睛,可以導致傷害,是有意圖用此以傷害他人,上訴庭就此稱,看不到原審法官對他們作出區分的理由,於是判處上訴得直,撤銷5年的刑期,改判4年9個月。
案件編號:CACC 23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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