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封關於廣東清遠監獄中虐待犯人的控告狀引發外界關注,監獄實行高壓管理,將嚴管常態化,甚至動用30斤重的鐐銬酷刑懲戒犯人。
維權網報道,深圳一非法集資冤案的受害人、基督徒祝春林,在清遠監獄服刑期間多次遭受令人髮指的體罰虐待,曾被手銬和沉重腳鐐持續折磨20天。維權網近日對控告狀做了全文刊發,認為這是中共司法機關濫用刑具侵犯人權的又一罪行。受害人祝春林在控告狀中敘述的非常具體,施暴者有名有姓,呼籲相關機構調查。
9月24日,祝春林又在微博發出一封舉報信。舉報廣東省清遠監獄常態化的對服刑人員採取嚴管措施,並非法使用警械,給他加戴械具二十天。
據介紹,嚴管在服刑人員當中俗稱「打靶」,由組長、質檢員、收發員等一些所謂的師傅犯和監區警察,於開工勞動日的每天下午收工之前,集中在警察值班台處報名登記,收工時由警察在廣播中宣布播報。
被嚴管的服刑人員在集體就餐排隊時,要到後面列隊,站立等候,等其他人都取餐完畢之後才可以去取餐;午休時嚴管人員不得睡覺休息,要在走廊裏罰站;晚間集會後的自由活動時間,嚴管人員也要罰站,一般是在功能廳或放風區,有時候是到樓下外面的操場。
這些做法是常態化的,平時經常進行,很少有停歇的時候。祝春林就曾在冬天被帶到外面操場去罰站挨凍。
值得注意的是,警察把一些權力下放給犯人,甚至指使他們去虐待其他犯人。同樣是犯人身份,警察讓一部份人被提拔起來,當個管理人員,都是跟警察關係比較好的才提起來做組長、收發員等管理工作。
2019年1月的一天,廣州的天氣已經轉暖,上午祝春林和有些人一樣,換穿了涼拖鞋,不料被一分監區的主任馮某叫人登記了他的名字,下午收工時宣布了名單。後來馮某把權交給警察禤某、丁某二人處理,給他戴上了一副手銬和一副腳鐐。
這是一種少見的沉重的鐵鐐,由兩個帶鎖的鐵環,中間串連三個鐵坨子組合而成,總重約15公斤。此後一段時間,祝春林只能拖著沉重的鐵鐐艱難行走。
他寫道,「他們用兩個鐵環套住我的雙腳,鎖在腳踝上,此後一段時間,我每天只能拖著沉重的鐵鐐艱難行走,在他們所安排的服刑人員的陪同下度過每一天,無論是去車間還是回宿舍,我都只能一步步艱難地拖行,有時候實在拖不動了,就用手提起中間的三個鐵坨子,兩隻腳才能走得動,但是這樣行走,人同樣辛苦,要彎腰駝背的用雙手提住。此外每逢到了上下樓梯的時候都是更為艱難,中途都不得不停歇幾次,同時還得格外小心注意安全,千萬不能失足摔倒,滾落下去,不然雙腿就要廢了,那種折磨給人所帶來的身體痛苦和精神傷害實在難以言表。
「而在晚上睡覺時,手銬和鐵鐐也都是整夜陪伴,一同上床,既是冰冷的,也是讓人難以動彈的……」
據披露,十五監區的副監區長包生棟在監區實行高壓管理,對於祝春林反映的問題置之不理,甚至在有一次監區的大會上公開揚言:就是要這麼做,隨便人怎麼告都行。20天後,祝春林被卸除了刑具,事後雙腳依然疼痛了好長一段時間。事件給他造成的屈辱和身心傷害讓他終生難忘。
記者致電祝春林詢問情況,他確認了微博內容是他本人所發,所反映的情況都是事實。舉報信已於24日通過郵政快遞寄發廣東檢察院,希望自己的冤案和監獄裏的虐待,都能夠有一個公平公正的處理。
祝春林的情況並非個案。據披露,有的犯人比他戴刑具的時間還長得多了,有的連續戴一個多月。也有戴個兩天三天就卸下來的,上了年紀的人也給戴上刑具。有的人所謂不服從管理,跟警察有些爭吵,一言不合頂起來了,就被戴上這種手銬腳鐐。
「人家又沒有逃跑,又沒打人,只是有爭吵而已,這能犯個甚麼法呢?大不了就批評教育幾句吧,再大不了扣點考核分就可以了。也是給人家戴手銬、戴腳鐐。」祝春林說,按照《監獄法》,只有逃跑、打人行兇,那些太暴力的動作、太危險了的行為才使用戒具把人拷起來。
公開資料顯示,清遠監獄建於1952年1月,始稱清遠縣公安局勞改股公安礦場。1995年8月改為現名,隸屬於廣東省監獄管理局。目前,機關處室設置十四個科室,下設十五個監區和一個監獄醫院。
祝春林透露,清遠監獄十幾個監區有好幾千名服刑人員,差不多上萬人,工作日每天出工九個半小時到十個小時,早出晚歸,中午只有很短的午休時間。他所在監區主要生產服裝,平均月工資只有幾十塊錢。由於工作量大,完不成任務扣分,很多人得不到減刑。祝春林因捲入一起非法集資冤案被判刑六年(看守所二年,監獄四年),沒有減一天刑。
2017年5月,他從深圳市寶安區看守所轉到廣東省清遠監獄,一個月後被轉到十五監區一分監區。
此外,廣東省監獄管理局制定了一個互監組的制度,三到五個人組成一個互相監督小組,監管不到位的話,其他人也要受連帶責任被扣分。管理犯人本應是警察的工作職責,這違反了監獄法第十四條「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祝春林於2021年6月出獄後,主要精力都放在了申訴冤案上。今年3月,他向廣東省高級法院郵寄申訴材料被受理,但半年過去了,至今沒有得到回覆。
旅美法律學者李玉清在接受《大紀元》採訪時表示,中共警察的權力不受約束,在看守所、監獄等封閉場合,酷刑尤其嚴重,很多人甚至被酷刑致死。清遠監獄這種酷刑折磨,本身是既違反中國的法律,也違反國際人權公約,聯合國還有一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她說,「這種嚴管虐待的措施,本來就是法律所禁止的,就是中國本身的監獄法、檢察法,都是禁止的。監獄法沒有規定可以對人身懲罰,實際上被判刑只是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對人的身體予以處罰、進行傷害,這都是違法的。」
李玉清認為,監獄裏的這種酷刑,都是監獄警察指使在押犯人幹的。警察在虐待犯人,而受他們指使的犯人這樣去做屬於故意傷害了,警察利用他們當工具來虐待這些犯人。警察在隨意的使用這種懲罰權。
記者致電清遠監獄詢問其對服刑人員的監管情況,辦公室人員對體罰等現象予以否認,稱每周有固定的工作時間,是按照國家法律執行的,並要求核實記者身份,向宣傳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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