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名警員於2020年在深水埗通州街公園進行反毒品行動時,涉砸爛露宿者的家當,和誣衊露宿者藏毒等,眾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等10罪。案件今(13日)在區域法院裁決,警長林華嘉、警員梁飛鵬、龐雋詩、莫志成、尹栢詩、陳守業涉及的5項罪名成立,他們涉及誣衊露宿者黎民十(「阿十」)藏毒、企圖遮 CCTV 鏡頭,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至於被指拳打腳踢露宿者、砸爛其家當的警員郭展昇,及在旁觀看、無阻止犯案的警員韓廷光,獲裁定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10月8日求情,各被告獲保釋候判,期間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及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被告分別為郭展昇(31歲)、韓廷光(29歲)、梁飛鵬(29歲)、龐雋詩(29歲)、林華嘉(44歲)、莫志成(25歲)、尹栢詩(25歲),及陳守業(27歲),8人分別被控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刑事損壞、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罪。
4名警員「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當中梁飛鵬及龐雋詩企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前者曾經試圖爬上涼亭,後者則向閉路電視拋濕紙巾;另外,林華嘉和陳守業用紅色膠袋,遮蓋閉路電視鏡頭。
張官在判詞提到,梁、龐必然知道在現場的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的片段,均有可能用於日後的刑事檢控。若果鏡頭被遮蓋,顯然有傾向阻撓可能會進行的刑事檢控。他們明知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的重要性,卻公然選擇作出行動意圖遮蓋閉路電視鏡頭,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們預料隊員會有機會在現場作出不當、甚至不法行為。
至於林華嘉、莫志成、尹栢詩,則被指在記事冊和證人口供,誣衊露宿者「阿十」藏毒,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成。
法官指林華嘉、尹栢詩,均對陳守業把他從不屬於阿十的帳幕範圍下找到的危險藥物,放進尹手持的證物的事件知情,但他們不但沒有在其警員記事冊或證人供詞中提及該事件,反而編纂出另一個新版本,務求將他們自己所組合起來的黑色容器,及從另一帳幕下搜出的危險藥物,與阿十扯上關係。林、尹作出的虛假指稱,絕對不是一時無心之失,明顯是意圖以此誣告阿十干犯藏毒罪。
各被告罪名不成立的控罪,涉及郭展昇、梁飛鵬、陳守業被控襲擊露宿者阮文山的「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郭展昇被指砸打露宿者物品的兩項「刑事損壞」罪;與韓廷光被指無阻止其他人犯案的兩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
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指出,阮文山雖然有骨折,但醫生供稱其身體表面沒有紅腫或瘀傷,骨折不像新近造成,醫生並同意阮的骨折可以是舊患。另外即使阮曾受襲,基於閉路電視受遮擋,阮亦稱不知道誰或多少人向他施襲,法官亦不能肯定誰人襲擊他。
法官基於不肯定阮在案發時有否被襲擊,裁定郭、梁、陳「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
另外,郭展昇被控的兩項「刑事損壞」罪,他被指用高爾夫球桿破壞阮的3個膠箱、阿十的物品,法官認為可能包括被棄置的物品,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郭犯「刑事損壞」,兩罪罪脫。
至於韓廷光面對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名,法官稱不能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認為韓知道該些物品是屬於他人的財產,韓亦知道郭知悉這點。故即使韓目擊郭在現場損壞該些物品,不一定知道或相信郭已構成違法行為,韓沒有在現場即時制止或在事後舉報,也不構成不當行為。
案件編號:DCCC12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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