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47人被控「串謀顛覆国家政權」案,今天法院頒下判詞,裁定其中不認罪的16人,14人罪成,2人脫罪。三個「国安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寫了300多頁判詞,嘗試解釋何謂「非法手段」及「顛覆国家政權」。
簡言之,「非法手段」涵蓋的範圍非常大,不必涉暴力,亦不必涉刑事罪行,法院稱現在沒必要具體說明「非法行為」有多少類,只表明有意圖「顛覆国家政權」就是「非法」。那甚麼叫「顛覆国家政權」呢?
判詞對「国家政權」倒是定義得很清楚。根據判詞,這裏「国家」只包括以下三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二、中央人民政府;
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常言道:「沒有国,哪有家?」但有了「国家」也不代表有人民。我很欣賞三位法官的坦白,清清楚楚告訴你:「国家」與你無關。
至於「顛覆」,由於「香港国安法」沒有為這兩字下定義,三個法官就自己查《辭海》,指「顛覆」解作「顛倒,倒翻,傾敗」,又自行譯成英文「subvert」,引用網上牛津字典的解釋:“undermine the power and authority of (an established system or institution).”
但中文「顛覆」實有別於undermine(削弱)。如《詩・王風・黍離》的毛詩序説:「〈黍離〉,閔宗周也。周大夫行役,至於宗周,過故宗廟宮室,盡為禾黍。閔周室之顛覆,彷徨不忍去,而作是詩也。」「宗周」即西周,當時已經覆亡,所以「閔周室之顛覆」中的「顛覆」,不是說西周被「削弱」了,而是指「滅亡」。
嫌古文太遙遠,不如看看孫中山如何用「顛覆」這兩個字。孫中山的 〈三民主義與中國民族之前途〉說:「我們推倒滿洲政府,從驅除滿人那一面說,是民族革命;從顛覆君主政體那一面說,是政治革命。」這裏的「顛覆」也不是指undermine君主政體,而是徹頭徹尾的推翻。
當然,在這個問題上談中文用法是多餘的,正如三個法官也沒必要查辭典去定義「顛覆」,因為「香港国安法」第22條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只要你「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已足夠構成「顛覆」罪。在這種定義下,古代那些冥頑不靈的諫官,誓死要妨礙、反對皇帝施行某些政策,都該算作「顛覆」。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條「顛覆国家政權」罪,其中所謂「顛覆」,也只是理解為「以非法手段推翻或篡奪国家現政權,包括中国各級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內的整個政權」,跟傳統中文「顛覆」同義。但香港「国安法」就厲害了,「嚴重干擾、阻撓」香港政府施政也叫「顛覆」。
今天的判詞重點,我認為不在於解釋為甚麼14人罪名成立、兩人罪名不成立,而在於無遮無掩告訴全世界:你不可能依據中共設定的遊戲規則(所謂「憲政機制」),真正推動改革或向當權者問責,一旦你這樣做,就已掉入「法律」定義下的「顛覆」陷阱,而你使用的任何手段也會自動變成「非法手段」。
其實一句話就足夠概括整份判詞了:中共可依照自己設定的規則(即「法律」)為所欲為,人民無權挑戰。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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