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史蒂格勒教授,於一九七五年出版的論文集《人民與國家》中的〈論自由〉一文裏,感慨地說:「……如果我們要強迫一個二十二歲的典型美國青年表態,他會告訴我們,某些對於自由的侵犯是不可容忍的,但是,這些侵犯通常是來自政治和社會的範疇,而非來自經濟方面的。言論自由不應受威脅,少數民族也不應受到歧視。但對消費者的經濟管制沒有引起任何嚴重的抗議,而這位年輕人甚至準備接受更多的消費者管制。」這些話意指,一般人民不能忍受政治和社會方面的不自由,但卻獨獨對經濟方面的不自由甘之如飴。想想自己、看看周遭人民的反應,史蒂格勒的確說對了。
職業證照普遍存在
環顧四周,最顯而易見的侵犯經濟自由例子是「職業的進入障礙」,這可表現於「職業證照」的普遍存在上。
我們知道,要到學校教書,必須符合教育主管機關訂定的某些條件,要成為醫生、律師、工程師,以至於想當的士司機,都必須通過政府所舉辦的考試,而這些考試也都必須經過一定的訓練才能通過。對於這些舉措,絕大多數的人會舉雙手贊成,因為這些職業都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必須具有某些必要的「能力」才可以擔當。沒錯,我們是一貫接受了這樣的一種信念:沒有人可以不需經過相當的訓練,就有權從事理髮或行醫。為了保護他們的服務對象,亦即保護勞務的使用者(消費者)得到某種水準的服務,對這些職業從業者的資格限制是合理的,因此,基於此種神聖的動機,對於職業的資格限制當然是必要的。
這樣一來,很少有人會去想:對職業的限制,是對個人自由的侵犯。畢竟,擇業的自由是關係到「意願」和「具有能力」去得到某種職業必備知識的自由,試想:一個在心智上和身體上都不適合的人,當然不具有駕駛商用客機,或其他任何飛機的天賦權利。這實在不應該要有事前的門檻限制,這些人往往不會去選擇從事此種職業,因為事實上很難勝任,除非他(她)花下許多成本,費了許多苦功終能成事,但即使如此,也得視消費者是否敢信任!
不過,史蒂格勒告訴我們:「我們當然不能說,生來腿力不好或雙腳有毛病的人,無法選擇運動為職業是被剝奪了基本的人身自由。只能說:一個人若能達到社團所訂立的技術水準,才有權利去試試該種行業。」問題是:技術標準怎麼訂?由誰來訂?而由個人自由的立場來講,為甚麼個人有必要去遷就這些標準呢?答案是:一般說來,或至少在一些大家所認可的情況下,個人被認為沒有能力來設定一個適當的標準,社會上多數的個人,往往被認定無法辨別好的外科醫生和屠夫之間的差別、無法分辨好的律師與冒牌貨、甚至於不能區分一個能幹的水電工人和笨拙者之間的差異等等。因此,個人擇業自由的受到侵犯,毋寧是值得忍受的。
消費者不願冒風險
我們知道,賦予某個團體訂定進入標準的權利,實際上會形成「特權」,撇開容易出現受賄、舞弊這些由特權生成的「貪污權利」所帶來的壞處不談,就只限於某些夠資格者才能做某種職業而言,供給量就受到了限制。於是,經由簡單的經濟學供需原理,勞務的價格就被抬高了,最明顯的例子是「醫藥的特許」;我們或許可以這樣說:沒有醫生的處方不能買藥,事實上就是昂貴的同義詞。對於醫藥特許缺失的剖析,弗利曼早於一九六二年就在《資本主義與自由》這本書裏特就這項最被認定應受管制,必須有醫生、醫藥職照的事項,痛快淋漓的批評了一番。
儘管有這些批評在,但因有「品質」這個因素當守護神,而且社會上不認為一個消費者擁有犯大錯的權利,因而一般人對於個人在這些方面的選擇自由受到限制,也是認為值得的。其實,人們不能僱用受訓較少、但收費比較便宜的醫生,也並不覺得自由已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呢!
依照消費理論,個人在限制條件下,追求滿足的極大,按理說,選擇的範圍愈大、滿足也會愈大。因此,如果像擇業的自由這種自由度愈大,個人的滿足也就會愈大,因而個人應該樂於追求經濟自由的擴大。然而,事實卻不然,道理何在?原來,問題出在「資訊」上,消費者對於未知事物缺乏信心,不願意太冒風險去嘗試,他寧願犧牲掉某些自由來換取安全,這也就是消費者保護運動之所以受到消費者普遍歡迎的原因。當然,這也給予管制者順理成章的施行管制之正當理由了。
對於這種保護消費者的自明之理,一九七0年代初期,曾擔任過尼克森總統經濟顧問委員會委員的芝加哥大學教授佩爾斯曼卻提出了石破天驚的不同看法。他以經濟學方法,對於美國一九六二年的「藥品修正法案」作實證分析。該修正案係因應一九六一~六二年泰利竇麥鎮定劑導致畸形胎兒的醜聞,在消費者保護團體的要求下,對於允許新藥品上市的條件,增加了許多新規定。製藥商不但需要顯示產品是「安全的」,而且尚需證明藥是「有效的」,甚且,該修正案也不再規定食品藥物管理局必須在一定期間內,對新藥品的許可作成決定。
保護過度反成障礙
新修正案的原意在杜絕不良藥品的出現,也希望能免去藥物太浮濫所形成的經濟上浪費,立法目標不但要增進消費者的安全,也要讓消費者免於購買缺乏真實醫療價值的藥品。對於這種善意,佩爾斯曼以有利於新立法的假設為基礎進行研究:如果藥品市場沒有管制,則分辨有效和無效藥品,得靠醫生和病人透過「試誤」的過程來決定。在經過相當短暫的一段期間後,所有無效的藥品便會受到排斥,以經濟術語來說,就是對這些藥物沒有需求了。
如此說來,新的修正案是在免掉消費者試誤過程的學習成本,而將該成本轉至食品藥物管理局去負擔。為了證實修正案是否達到目標,可以比較一九六二年新修正案通過前後,新藥的供給和需求變化:若立法有效,則新藥的供給和需求不會在上市後逐漸遞減。佩爾斯曼的實證顯示,修正案通過後,無效藥品的出現比例並未減,亦即,使用新藥的學習成本未減,經濟浪費也沒少。更遺憾的是,每年上市的新藥方約少了一半,新藥上市時間平均延後四年,並且所有的藥價都顯著地上升。再據佩爾斯曼的估計,修正案非但未能改善消費者所用的醫藥品質,反讓他們每年多花等於六%的租稅。這項立法只有兩種人得利,一是權力和職責都擴大了的政府官員,二是受保護而免於競爭、以至缺乏創新的製藥公司。
由於醫藥的管制最能被大多數人認同,但卻也如此被證明不但不能如人意,反有不良結果產生,遑論其他受限制的經濟自由了。可是,要使一般大眾接受這種說法,只怕不那麼的容易,畢竟,大多數人還是偏好被保護的!此由我們社會早已通過實施「公平交易法」和「消費者保護法」可見一斑。
註:本文=由原載於一九八九年六月香港《信報財經月刊》和一九八九年竹人月二十一日《工商時報》的同名文章修改而成。二00四年十月再修。#
作者為中華經濟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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