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昨(28日)結束,大律師公會昨已經提交書面意見書,認為維護國家安全議題,要恰當及謹慎地平衡憲制對基本人權及法治原則的保障,特別是新增的概念或罪名,定義要清晰,以免市民誤墮法網。至於構成罪行的元素和定罪標準同樣要清楚,同時要確保立法必須與《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的權利一致。具體建議收窄煽動意圖、「境外干預」的定義,並建議在非法披露國家機密中,加入公眾利益作為抗辯理由。
就諮詢文件中的「煽動意圖」定義,公會建議收窄,加入煽動暴力、騷亂或慫恿他人違法的意圖或明知可能產生暴力、違法或破壞和平的後果。就煽惑叛變、煽惑離叛、叛亂,應考慮研究澳洲相關法例中的「真誠抗辯」概念是否適用,例如出於真誠,指出政府被誤導。
引發傳媒擔心的「竊取國家秘密」,公會建議考慮引入「公眾利益」作抗辯理由,不限於新聞從業員,而應涵蓋所有有機會干犯罪行的人。門檻亦不應該低,建議可參考英國、加拿大等國家的條例。
延長羈留
被羈留人士應有機會陳述
就被扣押人士權利,諮詢文件建議延長未經起訴情況下的羈留,公會回應,應在「合理懷疑」該人「正在或曾經參與境外勢力威脅活動」時,警方才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並且有嚴格的申請及羈留時限。
而被羈留人士必須獲通知何時審理申請,以及延長的理由,並一定要有機會就申請作出陳述。另外,如果涉及性質較嚴重的案件,公會提出應由律政司親自批示。
禁見律師?
公會:一定要羈留結束前準見
至於他們會見律師的權利,公會指出,應參考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的保障機制,只有警司或以上級別的警官,有權禁止被羈留人士諮詢特定律師或暫時推遲會見律師,但一定要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進行諮詢的話,就會出現特定的危害後果。
另外,公會指出不論如何,一定要准許被羈留人士在48小時期限結束前,行使他諮詢律師的權利。以上的決定,亦要以書面形式記錄,並且必須將理由告知被羈留人士。
倡「境外干預」罪採相對狹義涵蓋範圍
對於「境外干預」罪,公會建議採納相對狹義的「境外勢力」涵蓋範圍,刪除有關「慣常或有義務按照該政府、當局或組織的指示、指令或意願行事的實體或個人」的部份。
另外就「配合境外勢力」的行為,建議引入「知悉」(knowledge)元素,即干犯者必須知道或應該知道相關行為或活動牽涉境外勢力參與。
另外,就保安局局長可基於國家安全理由,禁止本地組織運作,公會認為要列明清晰指引。
煽動罪可考慮參考其它地方
縮小涵蓋範疇甚至廢除
就煽動意圖罪,大律師公會主席杜淦堃同意有修改空間,例如現時仍然保留1997年前的法律中,有「女王」的字眼,其它地方可能縮小涵蓋範疇甚至廢除,公會理解社會上的關注,相信政府會考慮作出適當調整和回應。
公會曾反對隱匿叛國罪
大律師公會在2003年曾反對設隱匿叛國罪,指普通人很難定義叛國,執行上有困難,被問到現時為何沒有提出反對,是否當年的疑慮現時不存在。杜回應稱,公會意見書考慮了美國、澳洲、紐西蘭等地條例,不同司法管轄區今天都有相關罪行,當有關罰則與條例清晰時,「我見唔到點解覺得香港作為一個司法管轄區,就可以無呢個罪行」。
會員關注被羈留人士權利
至於被羈留人士的權利,杜淦堃說很多會員關注,其它司法管轄區處理國安案件,有不同做法,「不可以說一刀切不去改這樣事情是合適的,因為的確有複雜的國家安全案件,可能警方的權力要比普通案件多」,但重申要適當平衡警方執法權與被告人權利。
政府在諮詢文件提到減省部份法律程序,杜淦堃表示,很多會員關心,但他認為不是一刀切不可以,例如在眾人均懂得中文下,是否一定要有英文翻譯。他又表示,不需要翻譯仍然會彰顯被告權利,特別是被羈留人士,因為可加快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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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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