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初選案,47人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今(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繼續進行結案陳詞。辯方今日再就《國安法》第22條內「其它非法手段」的定義提出爭議,代表李予信的大律師關文渭認為有關字眼應該承接前文脈絡。

關文渭陳詞時提出,「顛覆政權罪」分為3個類別,分別是採用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和「其它非法手段」,根據「同類規則」的法律原則,「其它非法手段」必須包含物理強迫的元素。法官李運騰提出,若有人的行為不涉及武力,個有顛覆意圖,例如利用電腦病毒攻擊政府系統,或者釋放化學病毒,是否都不會被視作非法手段,不會觸犯第22條。關文渭認為,上述情況已經涉及恐怖活動的行為,但不屬顛覆政權。

關文渭又指,條文中的每個字都有其意思,若條文如控方所指,「其它非法手段」毋須涵蓋武力,只須訂明「任何非法手段」便可,前文毋須再多此一舉例如「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他質疑控方的目的是剔除以和平手段作抗辯理由。

關文渭再指,無差別否決財案並不違法,認為以刑事罪行解釋「非法手段」元素已經足夠寬鬆,若包含違反照顧責任、誹謗等民事過失則會過於廣闊。關文渭認為,控方提出無差別否決財案屬於非法,然而庭上證據一面倒顯示眾被告為逼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而否決財案,議員可審閱財案後發現沒有五大訴求相關內容才否決,因此並不屬於「無差別」。

法官李運騰質疑關文渭的說法意味國安法有漏洞。法官陳慶偉則關注,關提出的「同類原則」是《普通法》之下的詮釋,而《港區國安法》則由中共制訂,有關原則在本案是否適用。法官李運騰認為,根據終審法院判決,國家安全範疇事務須援引大陸法律一同考慮。法官陳仲衡就質疑五大訴求可能只是被告無差別否決財案的藉口。

關文渭引用「呂世瑜案」的判詞表示,《國安法》須與本港法律達至串聯,但與顛覆相關條文,只有人大就《港區國安法》草案的「5.22 解釋」及「5.28 決定」兩份文件有所解釋,但同樣沒提及該罪行的外顯行為和刑事意圖。他又反駁陳仲衡的說法,指證據非常強烈,若法庭分析證據認為五大訴求只是煙幕的話,則屬於不當結論。他亦指,即使否決財案屬《港區國安法》漏洞,法庭亦沒有責任和不應濫用司法權力來填補漏洞。

案件編號:HCCC 6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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